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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亮(華西都市報評論員)
春運返鄉競賽,已到最白熱化的時候。在還未回家的異鄉人心頭,滴答的除夕倒計時,就像定時炸彈計時器,每響一聲,都增一分煩悶急躁。鐵路等一票難求,民間拼車,就應運而生。
拼車的好處顯而易見,分攤經濟成本,時間和線路選擇也更加靈活自主,有車族拼車,還能減少疲勞駕駛。可惜,即便純公益拼車,也仍存在一些爭議:如安全隱患、意外理賠等法律問題。所以,不少拼車行爲遭到處罰,名義是“非法營運”。而這種處罰,總顯得有些不近人情。昨日湖北一則“捉放曹”的執法鬧劇,則讓“拼車包車返鄉”的執法爭議再次推到風口浪尖。
事情如下:武漢老總感念返鄉辛苦,特派公司員工駕車,送6位民工返鄉。不料,途中遭遇黃岡團風縣運管所查扣車輛,以“涉嫌非法營運”爲由,要求繳納3000元罰款。而處罰理由僅因該車有個“出租”字樣名片。最後查明,確係“因公出車”後,致歉退錢放行。
這個烏龍,本可避免。事後,執法者也承認存在“執法隨意”。有多隨意呢?首先違反“孤證不立”的證據規則,見“出租”字樣不問緣由就處罰;而假如真“非法營運”,討價還價式罰款(罰3000實收1500元),也過於隨意;收取現金,還違反行政罰款“收支兩條線”;手寫票據屬過期票據,也是違規。一系列隨意,導致鬧劇。
面對拼車,人情法理,如何權衡,考驗執法智慧。除了親朋間或純公益的順路搭載拼車,那些據實際成本平攤費用的互助有償拼車,該如何定性,也需要有規可循。不能過分隨意自由裁量,而應本着方便旅人的原則,人性化執法。只要人家沒借此牟利,執法者就應儘量幫助拼車族,規避法律風險,比如倡導簽訂拼車協議,明確權責利,風險共擔,以防不測。只要儘量讓拼車法律和安全風險降到最低,則自由拼車不啻爲春運期間緩解公共交通壓力的重要手段。 (相關報道見2月5日《武漢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