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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報報道,連霍高速義昌大橋坍塌事故現場指揮部發布最新消息:鑑於目前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尚在進行,事發地政府已決定賠償金按照同一個標準,也就是按城鎮居民標準先行墊付。此前有媒體援引死者家屬的話稱:有現場工作人員告訴死者家屬,城市戶口的能賠40多萬元,農村戶口的最多賠18萬元。
人們常說生命是平等的,這句話放在法律上講就是公民的民事權利一律平等。這一點,在封建社會也說得很清楚,比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雖然這句話在大多數時候是爲了掩飾,或者爲了更好地維護統治,但畢竟在國人的心裏傳達了一種的理念。令人遺憾的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就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視,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可以說,社會文明發展到今天,身份等級意識依然根深蒂固,這無疑是現代社會的悲哀。
小馬飛刀以爲,生命無價,而在各類事故中,對已故之人,我們只能用金錢來補償死者親屬,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在對受害生命的賠償和補償中,支付“命價”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但是無論受害人是什麼身份、戶籍如何,同爲生命,就應該無貴賤之分,對其賠償應一律平等。而以戶口性質對不同的受害人給予差別待遇,與憲法的平等精神不符。可爲什麼會有這種現象存在,一個是殘存在人們思想中的等級觀念、貴賤觀念仍然沒有根除,身份歧視、區域歧視等在一定程度上依舊存在;還有一個就是法制建設相對滯後,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能夠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的形勢要求,進行適應性調整和完善。於是,公民被人爲地分爲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兩個不同的“陣營”,引發矛盾重重。
生命本無價,死者帶給生者的是精神上的巨大傷害,這種傷害不該因死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區別。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法律認可生命的價值,是法制國家中一個最基本的認同,這種認同應當平等地涵蓋所有的生命。因此,終結“同命不同價”,關鍵要在法律框架內消除不公平待遇,完善相關法律條文,施行統一的標準賠償,撬動“同命不同價”的根基,從而告別“同命不同價”的時代,維護法律公正,充分彰顯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