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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高傳偉通訊員康錦張金環) “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無;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無;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入戶盜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退贓、賠償損失……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九個月,並處罰金。”這是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日前辦理的李某入室盜竊案件中附帶的量刑建議書。自2012年11月《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量刑監督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全面推行以來,製作這樣一份清晰明瞭的量刑建議書,成爲辦案部門幹警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
“按照《流程》,我們先後已對受理的129起案件171人提出了量刑建議,在已經判決的95起案件125人中,當事人的刑期均在建議幅度內。”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檢察長丁鐵梅自豪地說,量刑建議百分之百的採納率,不僅體現了法院對檢察機關量刑監督工作的認可,更從一個側面昭示了這些量刑建議科學合理。
據瞭解,《規程》中明確了適用量刑建議的15種常見罪名,規定了製作量刑建議書的工作規程以及量刑建議書中應涵蓋的內容,並針對量刑情節的不同明確了基準刑的調節方法和量刑建議幅度的範圍大小,爲辦案人員進行量刑監督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按照《規程》要求,主訴檢察官在收到判決書後,應當及時記錄人民法院採納量刑建議的情況及主訴檢察官的意見,對人民法院未採納量刑建議,判決對被告人處刑超出量刑建議幅度的,層報主管檢察長,認爲一審判決存在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量刑明顯不當的,應當提出抗訴。“量刑監督工作機制涉及刑事檢察工作的全部流程,實現了以量刑監督爲抓手推動整體檢察業務工作開展,有利於推進司法公正。”丁鐵梅說。
“不僅如此,我們還考慮建立未成年人量刑監督數據庫,對一定時期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集中梳理,爲科學提出量刑建議提供參考,也便於對量刑過程中出現的不當或錯誤行爲進行同步監督,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該院未檢科負責人馮利雲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