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加強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法治社會中司法的公信建設有賴於對樹立司法權威的制度和體制建設的高度重視,也有賴於司法機關本身的嚴格依法辦事。就人民法院而言,提升司法公信力,當前應當繼續把着力點放在堅持依法辦案上。
堅持依法辦案就要敢於維護合法權益。憲法和法律賦予和規定公民的權利,司法保障和實現公民的權利,並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給予必要的救濟,這是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務。
在法治社會中司法要有公信,就必須擔負起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職責。當前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力度不夠,比如實踐中存在的一些案件該受理而不受理,使公民失去了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權利的渠道;一些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在過分強調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中使公民個人合法權利的實現打了折扣;由於對各種資源的佔有和利用嚴重失衡,有些案件中公民的合法權利難以實現等。
因此,人民法院要加強司法公信建設,提升司法的公信,就必須在維護公民合法權利方面更有作爲。要強化權利保護和權利救濟的司法理念,把保護公民合法權利作爲司法裁判案件、解決糾紛的出發點和歸宿,更好地滿足公民維護和實現合法權利的司法需求。要認真落實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依法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敢於堅持依法獨立審判原則,對不構成犯罪或指控犯罪證據不足該依法宣告無罪的堅決宣告無罪,確保無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對具有法定或酌定情節該依法從輕處理的堅決從輕處理,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要切實加強對公民的訴權保護,積極暢通依法受理案件的渠道,對屬於法院管轄的案件要堅持做到有訴必理,不能隨意縮小和限制受理範圍,人爲增加受理條件,剝奪當事人的起訴權,這在行政審判中尤爲重要。要加強訴訟指導法律釋明、司法救助等,爲弱勢一方當事人實現訴訟權利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要注重對當事人權利的實際保護,在嚴格遵循司法程序的基礎上準確把握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主張,該確認的予以確認,該支持的予以支持,防止簡單運用駁回起訴、不該發回原審的發回原審等方式規避對實質問題的裁決,使當事人的訴訟目的得以實現,實體權利得到維護。
堅持依法辦案就要敢於制裁違法行爲。合法權利的實現離不開對違法侵權行爲的制裁,對合法權利的保護和對違法行爲的制裁都是司法權力救濟功能的基本內涵。在法治社會,法律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對違法行爲制裁的嚴厲,而在於不可避免。當前大量存在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損害了法律的權威,而司法實踐中對違法行爲的制裁力度不夠則嚴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人民法院加強司法公信建設,就必須進一步加大對違法侵權行爲的制裁力度。在刑事審判中,要敢於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爲,不論涉及到什麼人,不論其地位有多高,都要一視同仁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要重視和糾正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對職務犯罪、領導幹部違法犯罪、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違法犯罪懲處失之於軟、失之於寬、判處非監禁刑過多等問題。在行政審判中,要高度重視和發揮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作用,對一些地方以發展經濟等名義違法徵用、拆遷等侵害公民權利的行爲要給予嚴格的司法審查和制約,該判決敗訴的要敢於判決其敗訴,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判決其承擔責任,要高度重視和切實解決行政審判中重支持輕監督、只支持不監督、過分遷就行政機關、不敢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責任、行政機關敗訴率過低等問題。在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和執行中,要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加大對違法違約和失信行爲的制裁,絕不能使違法違約和欺詐失信行爲佔到經濟上和其他方面的好處,要高度重視判決的作用,對事實清楚、當事人責任和法律關係明確的案件該判決的及時判決,該強制執行的堅決強制執行,切實解決因過分強調調解而遷就違法違約和失信行爲等問題。
堅持依法辦案就要嚴格規範司法行爲。司法的公信還來自於司法活動本身是否遵循了嚴格的程序規則,司法行爲應當是最講規則的,離開了規則的支撐司法也就失去了公信的基礎。當前人民法院司法活動中,程序和規則意識缺乏,特別是執行約束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動的程序制度不嚴格、不到位等問題嚴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以至於一些案件實體處理沒有問題但當事人不滿意,社會不認可。人民法院加強司法公信建設,必須在依法規範自身的司法行爲上下更大的工夫。要進一步增強程序意識,重視程序公正對實體公正的保障作用和程序的獨立價值,在立案、送達、庭審、合議、裁判形成等各個訴訟環節都要嚴格遵循訴訟法和辦案程序規定,防止程序上的瑕疵影響實體裁判結果或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產生合理懷疑。要強化司法公開意識,能夠公開的環節一律公開,擴大公開的範圍和程度,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有一個合理的預期,防止和克服形式上公開而實質問題公正不夠等問題,以公開保公正、贏公信。要落實合議庭合議案件的程序規定,改進承辦人制度,重視發揮合議庭每個成員的作用,解決“合而不議”的問題。要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克服怕監督、嫌麻煩等心理,擴大案件參審的範圍,提高參審質量,解決“陪而不審”的問題,以司法的民主確保司法的公正和公信。要改革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制度,克服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中存在的行政化傾向,注重解決案件承辦人彙報案件質量不高和審委會成員“判而不審”的問題,提高審委會研究案件的質量。要加強法院內部的審判管理,完善流程管理和節點控制,確保各項審判、各個案件的審理和審判活動的各個環節都能依照法律和規則進行。
(作者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專職審判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