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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每日新報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一市民搭乘電梯時被電梯頂部突然掉落的護板砸傷頭部。事故發生後她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全部告上法庭。日前,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爲,物業公司對電梯日常管理不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2年5月的一天傍晚,沈女士和她的丈夫乘坐電梯回家。在沈女士乘坐過程中,電梯頂部的護板突然掉落,將其頭部砸傷。隨後,沈女士被送往醫院醫治。經診斷,沈女士的傷情爲急性輕型顱腦閉合性損傷、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沈女士出院回家。住院期間,沈女士共花費住院費近3萬元。隨後,沈女士將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支付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6萬餘元。法院查明,2011年5月,小區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以及電梯公司簽訂電梯維保及交接紀要,約定保修時間爲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事故發生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將沈女士送往醫院,並支付當天的門診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沈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7萬餘元。一審判決後,物業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發生事故並非由於電梯本身質量原因造成,而是由於對該電梯日常管理不當所致。因此,物業公司作爲電梯間的管理人在未能提供其無過錯的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應承擔因電梯內臨時搭建的頂板掉落致沈女士受傷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