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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2月7日電(記者戴佳)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於2月6日印發實施。該《規定》對2009年的工作規定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補充,進一步規範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
《規定》要求,檢察機關收集、整理、存儲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賄犯罪檔案庫,自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行賄犯罪等信息錄入行賄犯罪檔案庫。
《規定》強調,有關單位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置的,應當將處置結果在30日內反饋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檢察院;檢察院應當對處置結果進行登記備案,跟蹤、瞭解相關情況,並對查詢結果異議進行復核,在受理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回覆異議申請人;對於情況複雜的異議,複覈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對複覈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請上一級檢察院重新複覈。
《規定》要求,檢察機關應當與國家機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以及有關單位加強聯繫與協作,建立合作機制,實現信息交流與共享,推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合理應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全文和答記者問見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