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訊(通訊員王開豔傅靜)近日,昌平區法院對一起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出判決,上班途中被撞傷的彥女士向肇事方李先生和保險公司索賠的部分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與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的是,昌平法院對該案作出的判決爲終審判決,且宣判後立即生效。
2011年12月,彥女士乘坐公交車去上班,公交車行駛至昌平區南環路南環大橋下時,突然與李先生駕駛的福克斯小型轎車相撞,彥女士因此受傷。經認定,李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彥女士住院治療期間,肇事方李先生墊付了醫療費用7000餘元。後彥女士多次與李先生協商賠償事宜,但李先生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彥女士將李先生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自己經濟損失共計1.3萬餘元。
受理此案後,昌平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審理。法庭綜合考慮彥女士的實際損失情況,判決保險公司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彥女士醫療類費用447元、死亡傷殘類費用2960元,並賠償另一被告李先生已墊付給彥女士的醫療類費用7289.40元。
法官介紹說,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民事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外增加了小額訴訟程序,即從2013年1月1日起,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根據2011年度北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計算,北京市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標準爲22750.20元。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