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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實習生芮喆通訊員王飛溫金鳳】女童乘車去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時,下車取隨身物品,不想司機突然啓動車輛,將女童軋傷。日前,女童將自己就讀的小學等單位和個人起訴至法院。日前,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告小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並無過錯,所以對於女童“由小學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但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和車主對女童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2008年9月,某實業公司根據上級單位的安排,組織紅橋區某小學的學生進行社會實踐活動。實業公司與一家客運公司約定,由該客運公司負責接送參加活動的學生。而所派車輛的實際擁有人爲董某,該車系登記在客運公司名下。當日12時5分許,司機劉某駕駛大型客車載着學生,沿紅橋區丁字沽三號路行駛至一家乾洗店門前時,將車輛停靠在道路上。8歲女學生小芳下車後,在車輛右側打開的行李廂內取隨身物品,這時司機劉某啓動了車輛,致使車輛右後輪碾軋小芳右腿,導致小芳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司機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小芳經診斷,爲右下肢大腿至膝部大面積皮脫套傷、交叉韌帶撕裂、半月板撕裂等。在治療期間,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保險公司爲小芳墊付了近2萬元醫療費。
2009年,小芳曾將其就讀的小學、客運公司、司機劉某和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由保險公司賠付董某墊付的醫療費,並由董某賠償小芳護理費1.6萬元。2010年7月,小芳再次起訴這幾個被告,法院經審理後,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小芳2000元。董某賠償小芳各項經濟損失1.1萬餘元,當董某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由客運公司在收取管理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此後,小芳不斷進行治療。2011年3月,小芳第三次提起訴訟。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小芳護理費、交通費近兩萬元。董某賠償小芳其他損失9100元,當董某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由客運公司在收取管理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產生了新的費用,小芳日前又將這幾個被告起訴至法院,同時將某實業公司也列爲被告。要求各被告賠償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和交通費共計2.7萬餘元。
法院認爲,關於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案中大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保險公司應直接賠償原告護理費、交通費。因被告司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事發時司機正在從事僱傭活動,其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被告董某承擔。因大客車系被告董某出資購買,因此當被告董某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由被告客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原告要求保留後續治療的主張及保證受教育的權利,可在該權利實際受損後另行主張。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小學和某實業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主張,因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告小學和實業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且小芳的法定代理人於2009年與被告小學和實業公司就小芳的治療費用和後期治療已有約定,故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