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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開車順道捎了四個工友回家,並且“沒有經驗”,在回答路政人員“公司是否報銷”時說了句“差不多”,司機劉傑差點被當成了非法營運。所幸公司後來傳來了不給報銷車費的證明,才免去5000元錢的罰款。當地交管部門向媒體表示,私家車載人,只要涉及金錢,就是“非法營運”。
正在推動“春節回家順風車”活動的王永很憤怒:“搭別人車,給別人加個油,這不是最正常的人情世故嗎?”他表示,如果南京的相關部門不道歉,他將聯合劉傑提起行政訴訟。
王永此前曾專門諮詢過公安部和北京市交通委並被告知,以合理分攤出行成本爲前提的順風車並不是“非法營運”,但“春節回家順風車”活動仍然謹慎地聲明不提倡發生現金交易,這也是大多數類似順風車活動的選擇。
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對非法營運作出明確規定,在各地的執法實踐中,大多沿襲了以“有否取酬”作爲標準來劃分經營性運輸與非經營性運輸。但近年來,分攤成本模式的“順風車”、“拼車”的流行,凸顯出了這種管理模式的陳舊。
公司報銷就是“黑車”
劉傑怎麼也沒想到,因爲讓4名工友搭了順風車,自己會跟“非法營運”扯上關係,還差點被罰了5000元。
麻煩是從1月31日9時的一次例行路檢開始的。當時,安徽人劉傑開着自己去年8月新買的五菱榮光牌面包車,載着4名沒有買到票又正好順路的工友,剛剛從南京江寧上坊附近的一個出口下高速公路。
在南京市江寧區委宣傳部官方微博此後公佈的情況介紹中,事情被描述爲:“1月31日9時45分左右,東山交管所兩名執法人員在寧杭高速執行春運檢查時,發現車號爲蘇D****的五菱麪包車載有4名乘客,遂對該車進行檢查,根據調查情況和相關法規,執法人員初步認定該車涉嫌非法營運,按照法定程序將該車帶下高速做進一步檢查。”
但劉傑告訴記者,在當時的例行檢查之後,自己和另外一名下車小解過的工友被分別帶上執法車做了筆錄。在給自己做筆錄時,對方不斷問起公司有沒有給車輛報銷過路費和油費。
“我還沒說有沒有報銷的時候,他就寫好答案了。”劉傑說,“我就坐在他旁邊,都能看見。”
劉傑說自己“被問煩了”,最後就說了句“差不多”。但對方並沒有把“差不多”寫進筆錄,而是直接寫成了公司報銷過路費、油費。
另外一個工友告訴記者,在做筆錄時,對方說劉傑已經承認了公司給報銷過路費和油費,因此他也在寫有公司報銷過路費和油費的筆錄上籤了字。
新上路不久的劉傑說,自己後來才知道,假如公司出了錢,就意味是公司僱自己送人,而自己這輛沒有客運牌照的車也就成了非法營運的“黑車”。
“我哪知道他們問我報銷不報銷是幹嘛,沒有經驗啊,就想趕快走,根本沒有往非法營運上想啊。”劉傑告訴記者,他去年6月才考完駕照,8月新買的車,這是他第一次春節開車回家,米黃色的車身上還貼着新手的小標誌。
被帶到江寧交通局運管所東山分所後,劉傑得知,因“非法營運”自己需要交納5000元罰款,這還是領導開會後考慮到送人情節所給出的優惠。如果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他要付一筆“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劉傑當即表示不滿,並提出筆錄裏沒有寫清楚自己說的是“差不多”,要求調出筆錄錄音做對比。一同做了筆錄的工友也提出同樣的要求。運管所的答覆,錄音格式有些問題,暫時聽不了。
最後,在前來採訪的記者的幫助下,劉傑的公司用傳真發來了一紙證明,證明公司確實沒有報銷過路費和油費,非法營運因而不能成立。
15時18分左右,覺得“心裏很不好受”的劉傑終於離開了運管所。因爲這件事情的耽擱,劉傑直到24時30分纔回到安徽阜陽的家中,“說實話我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但是不說我們公司沒給報銷吧,退一步,就是給報了一點路費,違法不違情,至於罰這麼多嗎?”
“順風車”的麻煩
劉傑面臨的“順風車”變“黑車”的困境,也是“春節回家順風車”發起人王永曾經擔心過的大麻煩。
而就在看到劉傑新聞同一天的上午,王永還在參加錄製央視《面對面》欄目時談到了“順風車”的非法營運。
主持人問他:“非法營運的界限問題有考慮嗎?”王永說:“去年還真有涉及非法營運的問題,我們還真跟當地的交管部門打電話,最後還真幫解決了。公安部交管局表示,春節這個事情是不會的,有的話我們也會糾正,所以我們纔有了這個底氣。”
錄完節目之後,王永看到了劉傑被指非法營運的新聞,南京客運方面指稱的“只要涉及費用問題,都算是非法營運”,讓他覺得非常不能接受。
“非常意外,覺得很荒謬,很憤怒。”王永說,“說難聽點兒,這不是與人民爲敵嗎?”
早在2011年3月兩會期間,王永就曾參加過由法律界人士和北京市交通委領導一同出席的順風車提案會。當時,北京市交通委法制處副處長李子成表示,北京市交通委曾經調出近幾年的交通處罰記錄進行統計,沒有發現一起處罰案是針對“合乘”的,李子成同時表示,“營運和非營運的界定問題等,需要一步步地探索”。
此外,王永還告訴記者,在今年1月7日參加由公安部交管局舉辦的交通座談會時,他曾和交管局的一位領導溝通過非法營運的問題。該領導表示,以民衆分攤出行成本爲前提的順風車,不屬於非法營運的範疇。
這兩件事讓王永對“順風車”的非法營運問題不再擔心,而劉傑事件也讓王永格外氣憤。
王永說自己開了十五年順風車,只有一次和錢有關,那是因爲自己忘帶錢包,搭車的人就幫他付了過路費,他要還,人家死活不肯,“如果按照南京的說法,我是不是也非法營運了?”
一個事實是,各地在執法實踐中,往往會簡單地以“是否有金錢往來”作爲判定違法營運的標準,這也使得各種春節拼車回家的活動格外謹慎。
由北京某公司贊助發起的“春節回家拼車互助聯盟”直接在搭車協議中寫明,“由於本次活動系公益性質,是爲了方便羣衆春節回家,倡導綠色出行,因此甲方不以營利爲目的,免費搭載乙方出行”。
王永雖然與政府有過溝通,但是“春節回家順風車”活動官方也不提倡搭乘者與司機或車主之間有現金的往來。王永解釋說:“我們還是尊重現行的法律法規,不管是否合理。”
但王永個人對搭“順風車”平攤一部分成本的做法十分支持,“搭別人車,給別人加個油,不是最正常的人情世故嗎?”他表示,假如南京方面不道歉,他就要找到劉傑一起打行政訴訟,爲此他還特地聯繫了專門代理行政訴訟的律師袁裕來。
袁裕來律師告訴記者,如果發生行政訴訟,在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他很樂意擔任代理律師,“第一,我們認爲這件事情不是非法營運;第二,即使是非法營運,也應該考慮到春節帶人回家,從而酌情減免處理吧?”
在他看來,劉傑事件除去不合情理之外,執法部門本身也可能有逐利的衝動,“罰款提成也不是什麼祕密。”
劉傑事件發生在南京江寧區,在南京交通運輸局的官網上,記者看到,江寧區交通運輸局運政稽查大隊2010年查處非法營運車輛1947輛,名列當年全市各區縣第一。
缺失的非法營運標準
在我國,從事公路運輸需要擁有營運證,缺少營運證營運,就是“非法營運”。但問題在於,現有法律並未釐清“營運與非營運”之間的界限。
各地執法部門之所以多以是否涉及金錢作爲執法標準,是源於1986年公佈的《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第6條規定,“營業性運輸指爲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按照這個標準,沒有營運證的私家車一旦有涉及金錢的“拼車”自然是“非法營運”。
2000年,交通部公路司曾經發布名爲《關於對營業性和非營業性運輸劃分問題的覆函》(公運政字[2000]57號),該函依據1986年的《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和《關於規範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增加公路建設資金的通知》(計價管[1998]1104號)指出,“以有否取酬來劃分經營性運輸將更加科學、更合適。”無疑,獲取報酬比發生費用結算又擴大了一步。
但是,2004年《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已經廢止,依據該條例作出的《覆函》的效力自然也應存疑,但檢索後不難發現,該《覆函》仍然出現在諸多政府網站的法務法規一欄。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並未規定運營與非運營的區別,因此“非法營運”的界定也成爲一個難題。
一位地方運管局退休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大多數地區仍然以是否涉及金錢作爲判定“非法營運”的標準,“如果能證明有涉及金錢,一般就認爲是非法營運”。
前述退休的路政人員表示,路政執法對怎麼區分拼車跟“黑車”確實也有困惑,很多時候真的“黑車”反而會很有經驗的先告訴乘客,如果被查就說是朋友,並互相告知姓名和手機號以防萬一。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認爲,“非法營運”行爲的基本構成包括“非法進行”和“營運行爲”兩個部分,類似於拼車這種行爲是一種偶發性的民間自助行爲,即使涉及金錢,也非商業行爲,完全合法。
袁裕來則表示,法律的執行應該遵從社會常理,不能破壞既有的社會共識和傳統美德:“人家在做好事,你怎麼能進去看看說,車裏人很多,查查是不是非法營運?除非你有很確鑿的證據,能說明他們是在惡意斂財,不然這種機械的執法是違背法律精神的。”
但地方執法部門顯然並未認同這一看法。2007年,中國青年報曾報道安徽人朱長軍在“拼車”時收了對方6元油錢而被指控“非法營運”,遭罰款兩萬元一事。此後,朱長軍一度提起行政訴訟,異議的理由即6元是油錢而非盈利。
執法部門表示,根據當時的油價覈算油費應爲1元左右,因此朱的營運“利潤幾乎達到500%”,同時,私自營運車輛不定點、不定時、不定線,嚴重擾亂了公交市場的經濟秩序。
正值春節運力緊張,“順風車”推動破局之時,劉傑事件再次凸顯了簡單的以涉及金錢與否來判定“非法營運”的不合理。
劉傑事件發生後,二十多位參與“春節回家順風車”的車主向王永表示了擔心,其中一人已經因此決定退出該活動。
劉傑本人倒是很大方,“實話實話,以後能幫還是幫,這次沒經驗,以後再被查,就說不報銷就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