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通知將中央一號文件有關政策措施詳細分工,落實到各部委及單位部門。
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3〕3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並認真加以落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關於“繼續開展糧食穩定增產行動,着力加強800個產糧大縣基礎設施建設”的問題,由農業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統計局、糧食局、氣象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關於“推進東北四省區節水增糧行動、糧食豐產科技工程”的問題,由財政部、科技部會同水利部、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關於“加大新一輪‘菜籃子’工程實施力度,擴大園藝作物標準園和畜禽水產品標準化養殖示範場創建規模”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關於“以獎代補支持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關於“加強漁船升級改造、漁政執法船艇建造和避風港建設,支持發展遠洋漁業”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關於“落實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大力度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關於“加快大中型灌區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擴大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覆蓋範圍,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設力度,提高防汛抗旱減災能力”的問題,由水利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落實。
(八)關於“加大財政對小型水庫建設和除險加固支持力度”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九)關於“及時足額計提並管好用好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加快落實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的政策”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關於“加強農業科技創新能力條件建設和知識產權保護,繼續實施種業發展等重點科技專項,加快糧棉油糖等農機裝備、高效安全肥料農藥獸藥研發”的問題,由科技部、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一)關於“加強農產品期貨市場建設,適時增加新的農產品期貨品種,培育具有國內外影響力的農產品價格形成和交易中心”的問題,由證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二)關於“加快推進以城市標準化菜市場、生鮮超市、城鄉集貿市場爲主體的農產品零售市場建設”的問題,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發展改革委、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三)關於“加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建設,發展農產品冷凍貯藏、分級包裝、電子結算”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四)關於“大力培育現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業態,發展農產品網上交易、連鎖分銷和農民網店”的問題,由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五)關於“啓動農產品現代流通綜合示範區創建”的問題,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六)關於“深入實施商標富農工程,強化農產品地理標誌和商標保護”的問題,由工商總局會同農業部、知識產權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七)關於“按照生產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繼續提高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農辦、財政部、農業部、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總公司在播種前提出方案並公佈。
(十八)關於“適時啓動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農產品臨時收儲”和“優化糧食等大宗農產品儲備品種結構和區域佈局,完善糧棉油糖進口轉儲制度”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糧食局、海關總署、供銷合作總社、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總公司、中儲棉總公司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九)關於“健全重要農產品市場監測預警機制,認真執行生豬市場價格調控預案,改善鮮活農產品調控辦法”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糧食局、海關總署、工商總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關於“完善農產品進出口稅收調控政策,加強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健全大宗品種進口報告制度,強化敏感品種進口監測”的問題,由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會同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農業部、糧食局、統計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一)關於“加強和完善農產品信息統計發佈制度,建立市場調控效果評估制度”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統計局會同商務部、稅務總局、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二)關於“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檢測室(站)建設,補助檢驗檢測費用”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糧食局、食品安全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三)關於“健全基層食品安全工作體系,加大監管機構建設投入,全面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的問題,由食品安全辦會同財政部、中央編辦、農業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四)關於“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強監管的要求,不斷強化農業補貼政策,完善主產區利益補償、耕地保護補償、生態補償辦法,加快讓農業獲得合理利潤、讓主產區財力逐步達到全國或全省平均水平”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五)關於“繼續增加農業補貼資金規模,新增補貼向主產區和優勢產區集中,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傾斜”、“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推進農機以舊換新試點”和“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種糧大戶補貼試點範圍”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六)關於“啓動低毒低殘留農藥和高效緩釋肥料使用補助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七)關於“完善畜牧業生產扶持政策,支持發展肉牛肉羊,落實遠洋漁業補貼及稅收減免政策”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稅務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八)關於“增加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實施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研究制定糧食作物制種大縣獎勵政策”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統計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九)關於“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優先滿足農戶信貸需求,加大新型生產經營主體信貸支持力度”、“穩定縣(市)農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改善農村支付服務條件,暢通支付結算渠道”的問題,由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關於“加強涉農信貸與保險協作配合,創新符合農村特點的抵(質)押擔保方式和融資工具,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問題,由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保監會、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一)關於“擴大林權抵押貸款規模,完善林業貸款貼息政策”的問題,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會同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二)關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生產大縣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力度,適當提高部分險種的保費補貼比例”、“開展農作物制種、漁業、農機、農房保險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和“推進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保監會會同農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三)關於“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各類農業相關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籌集發展資金”的問題,由證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四)關於“抓緊研究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具體實現形式,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中央農辦、法制辦、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五)關於“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監管制度”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工商總局、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六)關於“深化國有農墾管理體制改革,擴大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七)關於“創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採取獎勵補助等多種辦法,扶持聯戶經營、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八)關於“制定專門計劃,對符合條件的中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返鄉農民工務農創業給予補助和貸款支持”的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民政部、農業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九)關於“實行部門聯合評定示範社機制,分級建立示範社名錄,把示範社作爲政策扶持重點”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關於“安排部分財政投資項目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引導國家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移交合作社管護,指導合作社建立健全項目資產管護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一)關於“增加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增強發展能力”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