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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上升問題,河北區法院出臺多項措施,力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
據瞭解,河北區法院2011年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爲8.05%,今年上半年達到13.67%。案件類型集中在買賣合同、債權債務、侵權糾紛、婚姻家庭財產分割等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同時,該院經分析發現,部分調解案件的被執行人往往會採取多種方式逃避執行,由於調解案件多數沒有采取相應的訴訟保全措施,案件執行難度較大。
爲此,該院出臺多項措施,解決調解案件執行難問題。首先是加強訴訟引導,提高當事人的誠信意識。在訴訟的各環節積極開展法律宣傳和訴訟指導,強化當事人的法制意識和誠信意識,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其次是強化對調解協議的審查。要求法官准確把握“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在綜合考慮案情、當事人訴求、案件處理效果等因素的基礎上,關注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誠意,對確屬無調解可能的案件,決不片面追求調解。再次是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要充分考慮調解後的執行情況,一旦案件調解成功,應及時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對案件標的數額不大,或當事人確有履行能力的,應盡最大可能促成當事人即時履行。此外,對調解協議中涉及物權變更的案件,調解書應由庭長審覈把關。執行調解案件時,應切實做好執行前對調解協議內容的審查,注重發現總結問題,及時制定改進措施,不斷提高調解案件工作質量。完善審判績效考評機制,促進調執結合。(天津政法報 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