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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伊始,上海“毒校服事件”牽動人心。2月7日,上海市質監局發佈了對本市校服質量專項監督抽查結果。報告顯示,抽檢的22批次產品中,有6批次不合格。其中上海歐霞時裝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搖粒絨冬裝被檢出含有致癌物質芳香胺。此前,浦東質檢部門在對歐霞公司2009年、2011年學生夏裝檢測時發現PH值超標,2012年第二季度學生服裝夏裝使用說明標籤不合格。
3年4次抽查不合格還能中標,校服生產、銷售和採購環節問題凸現。生產企業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監管部門如何提高過程抽查、事後監督的效果?校方在採購環節如何甄別生產商的資質品質?如何讓校服生產、供應、採購和監管實現良性運轉?帶着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校服含致癌物質是否觸犯刑律?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說,生產商要依據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承擔對受害學生全部實際損害的賠償責任,除了財產損害賠償,身體和精神健康嚴重受害的學生還可提請精神損害賠償。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林維則指出,我國法律對相關問題有明確規定,對相關生產企業可採取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生產的產品中含有可能致癌的材料,屬於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可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
校方是否應承擔責任?
不少家長質疑:大批量的校服採購,爲什麼不選取質量過關、信譽有保障的商家,偏偏要從一家多次出現問題多次整改的廠家購買?
劉俊海指出,學校作爲校服的強制、統一代理採購的機構,本應以學生利益爲本,爲廣大學生站好崗。在這次問題校服事件中,學校在選擇與監督校服生產商方面有重大過錯,違反了其對本校學生及其家長的忠誠勤勉義務。校方應就此向學生及家長致歉,並追究有重大過錯的採購經辦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若存在向生產商索要或收受賄賂的行爲,則可能構成受賄犯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校服採購該採用什麼標準?
標準不一、標準過低,是此次校服事件暴露的深層次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景明認爲,“毒校服事件”的出現,與我國目前對校服等產品生產、採購標準較低密切相關。在我國,嬰幼兒產品的材質和生產已採取較高標準,但對於青少年這個年齡段,很多相關產品,諸如校服、校餐問題,並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提高生產企業的違法成本,不失是一條解決問題的途徑。”林維說,對於校服生產環節暴露的問題,有效的辦法是提高校服生產企業的市場準入門檻,由質量監管部門、工商行政部門共同列明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資質要求,並嚴格規定資質勘查機制,定期加強對符合資質的企業進行二次評估和核查,強化企業生產環節質量監控,企業生產出現一次問題,就將其列入採購黑名單,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校服生產資質。
“治本之策是建立健全校服公開採購制度,將各校分散的黑箱採購轉變爲統一的陽光采購,強制採取公開招標手段,嚴厲打擊校服採購過程中的腐敗行爲。”劉俊海建議教育部與衛生部、質檢總局儘快出臺校服質量標準,並加大執法力度,對毒校服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