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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又“大膽”了一把:領全國法院之先,出版了網絡輿情白皮書。省高院院長鄭鄂說:“面對網上輿情,我們不迴避、不推諉、不掩飾,以誠懇的態度與網民交流,主動公開法院的各項工作,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監督,滿足人民羣衆對司法工作的新期盼、新要求。”廣東高院編輯的《司法公正與網絡輿情——廣東法院網絡輿情白皮書》,正是以鄭鄂院長的這番話爲序。
目前,網絡已經成爲影響法院司法的一支不容小覷的力量,隨着它有效推進民主化進程,爲公民積極參與民主政治,及時地揭露司法過程中的不公行爲,爲促進司法公正帶來便捷新方式的同時,網絡輿情危機也一定程度影響了司法應有的獨立性。在司法領域屢次掀起網絡輿論的熱潮,網絡輿論對司法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已經成爲一個不爭的事實。如雲南李昌奎案件,從二審的“死緩”到再審的“死刑”,兩次判決的生死之別,不能不說是在網絡輿論巨大壓力下的結果。面對沸騰的民意,如何權衡好民意與公正,成爲司法者無法迴避的事實。
網絡輿情之所以能夠快速傳播,是由於其傳播的觀點容易引起社會的共鳴,所以在很多時候能夠反映人們對“草根民主”與“底層正義”的強烈訴求,代表了最爲廣泛的社會道德準則。但是,道德與法律所涉及的又是兩個範疇的事物,因此在價值評判上出現南轅北轍的局面並不奇怪。司法並不能屈從於民意,因其具有不可動搖的獨立性,但司法也不可能罔顧民意,因爲民意纔是法律的基礎,良法之所以爲良法正是由於它將絕大多數人的意志上升爲國家意志。同時,司法不受外界影響並不意味司法機關可以不接受輿論監督,實際上,輿論監督是維護司法獨立的一支力量。
如果不對網絡輿情進行關注,並及時就社會所關注的司法審判問題進行迴應,很可能影響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但是,關注與迴應並不意味着盲從。此前有法院在對熱點案件進行庭審時,竟當庭下發問卷調查徵詢民意,便引發不少的爭議。我們不能否認,有些“民意”本身也是需要斟酌的,儘管網絡輿情在很多時候能夠反映“草根意志”,但是羣體效應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具有盲目性,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打着反映民意的旗號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時候,激憤的情緒往往淹沒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斷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懲罰的願望往往壓倒正當程序的要求。因此,司法中必須堅持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並在此基礎上向正確的民意傾斜。
在堅持公正的前提下,網絡輿情所能正確反映的民意就可以成爲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裁判不僅僅是邏輯推理,有時必須權衡多種因素,考慮各種價值和目標。這就要求法官必須胸懷開闊和兼收幷蓄,對判決有足夠的論證能力。有時候,司法引發的觀點之爭,在司法領域引發的輿論熱潮,並不完全是由法律與道德之別所引起的,而是因爲一些法官在對判決進行論證時輕描淡寫,沒有邏輯亦沒有推理所致。判決不能讓人心服口服,自然難掩悠悠衆口。正視網絡輿情,正確對待網絡輿情,是希望法官通過網絡輿情提前瞭解民意,在審判過程中考慮法律文化傳統和價值觀念,顧及有關的習俗、倫理規範,從而通過自己的法律素養進行論理,進而在個案中作出符合社會主導價值觀的判決,這種判決的社會可接受性將大大提高,司法纔不至於在網絡輿情中身陷被動。
一本白皮書,表明了廣東高院面對網絡輿情的態度。我們也希望,憑藉這種態度,能看到更多經得起推敲的判決、更多膾炙人口的經典案例出現,以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