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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生效14年的公證書,居然被公證書自個兒給撤銷了,這樣的奇事讓66歲的劉女士碰到了。劉女士的丈夫在世時留下遺囑,將去世後的財產全部交給劉女士繼承,併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不料14年後,公證書被公證處撤銷,致使劉女士的繼子繼承了不少財產。劉女士一紙訴狀將公證處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110餘萬元。今天上午,記者從海淀法院瞭解到,該院判決公證處賠償劉女士各項損失96萬餘元。
疑問:
14年後爲何撤銷公證?
據原告劉女士說,她與王先生於1979年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小王是王先生與其前妻所生。1995年6月19日,劉女士與王先生到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寫明王先生去世後,所有財產均歸劉女士繼承。公證處爲此出具了公證書。然而,2009年2月11日,公證處以申請表由劉女士填寫並簽名,違反了公證程序規則爲由,撤銷了上述公證書。
爲何撤銷公證書?公證處認爲那是由於劉女士的行爲造成的,而公證處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並不存在錯誤。公證處代理人表示:“依照規定,王先生辦理公證時,應由他本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但該申請表卻由劉女士填寫了。因此,公證處主動撤銷了該公證書。”
雖然公證處說是主動撤銷,但14年前的公證書,總不會無緣無故的翻出來檢查一遍後發現問題就給撤銷了。記者瞭解到,就王先生的遺產繼承問題,劉女士和繼子曾在法院打官司,而繼子則申請公證處重新審查該份遺囑公證,於是,公證處審查後撤銷了該公證書。
爭議:
撤銷公證誰之錯?
“作爲專門的公證機關,公證處應告知我辦理公證的相關程序,但公證處並未履行上述義務。現我丈夫已經去世,因爲沒有公證遺囑,法院按法定繼承處理了我丈夫的遺產,致使我產生財產損失!”劉女士憤而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公證處賠償房產損失、其他損失、房產評估費、房租損失費等共計110餘萬元。
據瞭解,王先生在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時,做了相關的談話筆錄,並在公證處卷宗內留有一份由其本人簽名的遺囑。卷宗內公證申請表中,填表人處的簽名字跡爲劉女士。劉女士認爲,公證人員應見證相關材料的填寫過程,如果申請書的填寫有問題,當時公證人員就應該予以提醒。
公證處堅持認爲,公證申請表應由申請人本人填寫,劉女士代填申請表導致公證書被撤銷,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
法院:
判公證處賠償96萬餘元
海淀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先生與劉女士婚後取得了兩套房產。因王先生所作公證遺囑未生效,後在劉女士起訴小王法定繼承一案中,法院判決上述房產中一半爲劉女士所有,剩餘部分系王先生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劉女士、小王繼承。法院認爲,公證處以王先生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提交的公證申請表並非由其本人填寫爲由撤銷王先生的公證書,如果上述公證申請表的填寫不符合公證規則,公證員完全可以及時制止,並要求由王先生本人填寫。但公證機構既未能在當時指出此事,事後又依據該申請表出具了公證書。因此,公證處對公證書被撤銷一事應承擔過錯責任。
“王先生去世後,公證處又因程序問題撤銷該公證書,在客觀上損害了利害關係人劉女士的利益,使劉女士不能按王先生的遺囑繼承全部遺產,而只能按法律繼承一半的遺產。”法院認爲公證處應予賠償,但王女士要求的財產損失賠償過高,具體數額應由法院依法判定。最終,法院判決公證處賠償王女士96萬餘元。
釋法:
公證處有過錯要賠償
海淀法院的法官周元卿認爲,辦理公證時,當事人有義務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周法官說,申辦公證當事人事先不可能瞭解公證的程序和規則,也沒有這個必要。當事人繳納了公證費後,只要提供真實材料,如實陳述事項,即有理由相信會取得公證書。“因當事人辦理公證全程都要在公證人員的提示下進行,所以公證機關應對公證的程序事項承擔責任,以保證公證效力。”
本報記者林靖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