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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吳女士在家裝公司進行簽約後組織家裝施工,由於種種原因在約定時間兩個月後仍未完工,並且施工中存在許多不符合要求的問題出現,吳女士找過家裝公司多次,但一直未給予答覆,最終找到售後服務中心進行投訴並要求終止合同。售後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進行了分析處理,家裝公司確實誤期,應按合同執行付清誤期費用,未完成的家裝工程按實際扣除費用,已施工的工程有問題的可進行維修,最後再根據消費者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對於以上的處理雙方沒有意見,最終以補償的形式終止了該合同。環渤海家居中心售後服務中心薛鐵柱經理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家裝公司的誤期行爲屬於違約行爲,責任應由家裝公司負責。商家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後,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如有原因需進行變更,應在獲得消費者書面認可後,重新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