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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首席記者王彬)劉某被公司派遣到一家4S店從事保潔工作,因安保檢查與保安員發生口角致右眼受傷,遂將該4S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萬元。近日海淀法院判決支持了劉某的部分訴訟請求。
被告4S店認可劉某與保安員發生矛盾,但保安員系外聘人員,應找保安員賠償,公司僅有管理不到位的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爲,劉某與保安員因安保檢查發生口角導致糾紛,期間保安員致其右眼受傷,保安員應承擔事件的主要責任,劉某不冷靜,存在擊打保安員的行爲,也應承擔次要責任,因保安員系在被告公司安保檢查過程中發生糾紛,屬於與職務相關,故4S店應對劉某的合理損失在責任比例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4S店賠償劉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