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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地方債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要進一步完善針對地方政府融資行爲的約束機制,也要引導地方政府合理控制投資規模。地方政府融資,要綜合評估自身財力和債務償還能力,也應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地方建設性融資需求快速增長。自上世紀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通過設立融資平臺來籌集建設資金。總體看來,通過地方融資平臺,把銀行資金優勢、政府信用優勢和市場力量結合起來,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等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同時地方融資平臺也滋生了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舉債融資規模增長過快,運作不夠規範;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政府性債務負擔沉重等。究其原因,主要還是這些地方脫離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盲目“超前消費”。加強地方債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不僅要進一步完善針對地方政府融資行爲的約束機制,還需引導地方政府切實踐行“有多少錢,辦多大事”的城市建設理念,合理控制投資規模。
地方政府融資,要綜合評估自身財力和債務償還能力。依託融資平臺,地方政府從商業銀行、債券市場獲得大量建設資金,但大多數建設項目具有非經營性和公益性特點,項目本身往往不產生現金流或者只產生少量現金流,依靠項目收益難以償還債務。因此,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賴未來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加、土地升值、招商引資和房地產開發所取得的收益。但是,隨着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加大,各地土地交易市場逐步降溫,導致土地出讓金大幅下降,進而導致地方財政收入增幅放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地方政府融資規模迅猛增長,勢必加大償債壓力,不僅影響當地發展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民生事業,還會削弱持續發展的後勁。
地方政府融資,還應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從一些地方政府的違規融資行爲看,其積累的債務風險主要同不恰當的經濟建設目標有關。由於上馬過多基建項目包括不少重複建設項目,導致資金需求迅速膨脹,進而“寅吃卯糧”背上鉅額債務。
總之,地方政府融資,要遵循量力而行、規模適度的原則,把融資的數量界限、總體規模限定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範圍內,與融資主體和政府的償還能力相適應,使其既能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又能保持融資功能的良性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