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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本報記者萬靜
茅臺、五糧液都是白酒行業的龍頭企業,他們收到國家發改委開出的天價反壟斷罰單,這對業界產生的影響很大,引發了一片熱議。
對於茅臺和五糧液是否應該被處罰,業界聲音並非一致。一種觀點認爲,茅臺、五糧液的“保價”行爲確實是違法,理應受到處罰;但相反的觀點則認爲茅臺和五糧液價格高是有他們的特殊性,因爲本來就屬於奢侈品,實施一些相關的定價策略這理所當然,保價情有可原。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經濟法研究室主任王曉曄認爲,那種認爲“保價”情有可原的觀點是沒有看到該案的關鍵之處。茅臺、五糧液此次遭受天價罰單的主要原因是,“保價”行爲違反了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規定。
王曉曄分析認爲,此案中茅臺五糧液的行爲就是縱向限價,茅臺、五糧液作爲生產商,限制了銷售商的銷售價格,它把產品賣給銷售商,要求銷售價格不能低於它規定的價格,而按照反壟斷法第14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爲是要受到禁止的。
“縱向壟斷協議”一般來說就是生產商和銷售商之間固定價格的協議,或者是分割銷售市場的協議,或者是限制生產數量的協議。生產商和銷售商之間的資源關係是一個互惠的關係,這樣的契約協議通常把它叫做縱向協議,反壟斷法第14條對這樣的縱向協議做了規定。
王曉曄認爲,縱向協議傷害了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她向記者舉例說明:“比如我是茅臺酒的生產商,一瓶茅臺的出廠價比如是1000塊錢,我現在給銷售商規定了銷售一瓶茅臺最低價格是兩千塊,也就是說銷售商每瓶茅臺可以賺一千塊錢,利潤幅度是非常大的。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限制,那麼銷售商之間因爲競爭,消費者可能得到一個價格比較便宜的產品,現在因爲實行了這樣的協議,對消費者顯然是不利的。”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副組長、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黃勇告訴記者,在對三星等六家液晶面板企業的橫向價格壟斷開出罰單後,發改委調查茅臺營銷手段說明其已經開始關注縱向壟斷行爲。2012年年末,國家發改委對境外企業價格壟斷開出首張罰單——韓國三星、LG,中國臺灣地區奇美、友達等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產商,因在2001年到2006年間壟斷液晶面板價格,遭到國家發改委經濟制裁3.53億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