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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加刑事辯護制度的對比:
(一)刑事訴訟辯護人範圍不同:
在加拿大,只有律師才能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在筆者看來,其法理在於律師一般法學素養尤其是實務理論更豐富,最理解各項法律制度的本質和目的。他們出庭辯護,可以更好的維護被告人的各項權益,同時也保證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刑事辯護制度的正常運作。
我國新刑訴法相關規定則不同,辯護人可由律師擔任,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均可擔任。唯一的除外條款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筆者認爲,中加關於辯護人範圍不同的原因在於着眼點不一樣,加拿大更注重刑事辯護的有效性,而我國則更偏向保護被告人辯護權範圍的廣泛性。
(二)刑辯律師權利內容不同。
在加拿大,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均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此條已爲我國新修訂的刑訴法所借鑑。但更重要的是,加國法律認爲,國家有責任爲犯罪嫌疑人行使權利提供合理的機會和途徑,包括提供電話、義務律師進行法律援助以及必要的經濟幫助。我國如何具體落實對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幫助,還亟待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的出臺。順帶要指出的是,在加拿大,刑辯律師可以與檢察官進行辯訴交易,中國則無此規定。
從我國刑訴法的修訂也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逐漸與世界接軌,權利保障機制,權力制約、規範機制也越來越完善。如加拿大法律對律師執業中各項權利早有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中的一部分也爲我國新刑訴法、律師法所借鑑。
二、中加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較:
(一)法律援助範圍上:
我國應給予刑事司法援助的範圍只限於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聾盲啞人,不完全精神病人或被判處無期、死刑等情形。就加國法律而言,其具體法條只規定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時,方應給予其法律援助。這是因爲加拿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相當廣泛,幾乎涵蓋全部刑事案件,只要刑事訴訟的被告人被判入獄的可能性很大,法律規定就應當給予其法律援助,所以其條文針對具體某類人的規定不如中國細緻。
在案件類型上,加拿大的法律援助廣泛涉及刑法、行政法、勞動法、移民和難民法等各種訴訟。而中國刑事訴訟領域以外,其他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由範圍還比較狹窄。筆者認爲,這也是由中加兩國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及法治發展程度所決定的。
(二)法律援助的權限和管理上:
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國家權力分配至聯邦和省兩級。根據憲法第92條14款,司法權的行使由各省獨立負責。因此,法律援助項目也由各省獨立運行。並根據各自與聯邦政府簽訂的協議,接受聯邦政府的一部分資助。各省的法律援助由一個專門且獨立的委員會來運作。該委員會或隸屬於政府,或隸屬於律師協會,因省而異。例如,佔加拿大人口總數37%的安大略省,1998年以前的法律援助項目由其律師協會直接負責運行,但是從1998年起,根據安大略省新頒佈的“法律援助法”,建立起一個獨立的機構“安大略省法律援助中心”專門負責法律援助事務。
中國的法律援助在管理上要比加拿大更爲統一和集中。法律援助的管理、設立和監督都是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律師協會對法律援助工作給予協助。
(三)法律援助的實施機制上:
中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比較靈活,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也可以依據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加拿大的法律援助實施機制則更爲系統,在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下,按照不同的援助事項,由不同的實施機構辦理。以安大略省爲例,目前共有四種實施途徑:(1)律師服務。安省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其在全省的51個機構給符合要求的低收入申請者頒發法律援助證,獲得此證後可免費請律師代理或出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獲得的律師代理出庭的時間有所不同。案後,律師可依據此證,從法律援助中心獲得報酬。此類法律援助適用於刑事法院,以及特定的移民或行政仲裁庭。(2)法律援助所。在安省,共有78個由法律援助中心資助下的社區法律援助所。這些所由專門的律師和工作人員組成,負責與社會福利與救濟有關的法律事宜。(3)專職顧問。當一些刑事或青少年案件當事人在法庭上沒有代理人或辯護人時,法院專門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4)學生法律服務。安省法律援助中心現資助有6家學生法律援助機構,其人員通常由法學院學生和教授組成。
通過上述比較,筆者認爲,在法律援助領域我國可思考借鑑的有:
(一)服務性:法律援助的實施需要有效的質量控制機制,包括:確定質和量的標準、監督服務流程、新需求下援助內容的更新和後續救濟等。從根本上說,法律援助需要人財物等資源的支持,穩定充足的資金可以保證服務的及時到位,人力的培訓和調配也很重要,必須考慮其本身的專業水平、業務能力等等。
(二)法律保障性:法律具有強制性,法律援助基於需求提供服務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在法律保障上,目前來看存在一些問題:(1)效力低。規範法律援助實施的法規,多表現爲行政規章、條例,缺少相關人大立法。(2)執行力不足。要完善法律,首先應從頒佈一部基本的法律援助法開始,其內容包括總則、權限、管理、申請、服務機制、基金、監督、補充條款等更爲具體、系統的規定,技術性和操作性要強。其次,要注意與其他部門法的協作,如適用稅法調整法律援助基金的運作和監管,適用合同法調整法律援助的主體關係等。
(作者系區檢察院監所科副科長)
-王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