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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娟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救助金統一發放活動,共向44個案件中的71名刑事被害人、人身損害賠償申請人等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發放司法救助金共計25.3萬元。據悉,與去年相比,今年該法院增加了29名救助對象,多發放救助金4.46萬元,幫助困難當事人暫度難關(2月19日《東南快報》)。
司法救助是一項人道、正義的陽光事業。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是針對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和申請強制執行費用以及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這次福清市人民法院將司法救助的對象和範圍進一步擴大,延伸到幫助困難當事人暫度生活難關,創新之舉值得讚許。
我們應當正視這樣的現實,各級人民法院在開展司法救助過程中,儘管對困難弱勢羣體採取了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但仍有一定數量的受害人在人身和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得到實際賠償。特別是受各種客觀條件的制約,一些生效法律文書最後變成了“法律白條”。這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也令受害者雪上加霜,容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因此,福清市人民法院對司法救助的延伸,無疑是給受害當事人雪中送炭,很大程度緩解了他們的燃眉之急,讓弱勢困難羣體感受到公平與正義的力量,也是審判機關踐行中央關於轉變作風、密切聯繫羣衆“八項規定”的一次生動實踐。
但也應當看到,受思想觀念的束縛和經濟條件的制約,目前像這種司法救助還難以在更大範圍推開。比如,我國尚未形成專門的司法救助法律制度,造成拓展司法救助領域於法無據;缺乏專門的資金保障,公共財政投入沒有形成制度化,甚至有人認爲這種救助應當由民政部門或慈善組織來承擔;司法救助實踐還存在審查標準不統一,救助範圍過窄,救助方式單一的問題等等。
因此,我們在爲福清市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救助創新之舉額手稱慶的同時,更應當正視當前我國司法救助的軟肋,把司法救助的大門敞得更開些,讓更多的弱勢困難羣體感受到社會的溫暖關愛和法治的柔情力量。在立法規範上,必須儘快出臺專門的法律規範統一救助標準,提高司法救助的層次;在具體實施上,不僅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等部門也應當推行相應的司法救助;在經費保障上,可以設立專門的司法救助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同時借鑑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吸引社會資金的廣泛參與,充分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