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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罪情節輕微、又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是否必須將其繩之以法,使之受到法律的嚴懲?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這意味着,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將不至於因爲一時衝動而留下終生抹不去的污點。
探索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始終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新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豐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體例上相對獨立,這充分反映出我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關注。
“對於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依法少捕、慎訴、少監禁,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相關負責人表示。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專業化、規範化、體系化。
按照相關規定,各地檢察機關積極開展附條件不起訴試點工作,並不斷細化相關程序。河南、廣東、四川等地檢察機關通過制定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藉助企業、社區等社會力量,建立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爲未成年人開展幫教考察提供場所等方式,保證附條件不起訴試點工作的有效開展。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組織專人結合辦案實際,擬定“附條件不起訴實施細則”,對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決定程序、監督考察程序等進行細化,並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徵求專家、學者意見,反覆進行修改完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藉助該區發達的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觀護體系,委託觀護幫教組織開展監督考察工作,由承辦檢察官指導、協調和監督,處理好專業化司法審查和社會化監督考察的關係。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制定出臺了《實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暫行細則》、《附條件不起訴工作監督考察辦法》以及《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保證書》等相關工作文書,細化了附條件不起訴適用條件,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相關程序。截至目前,淄博市已對19起案件29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使他們重新迴歸社會。
廣東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檢察院去年共對14名符合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通過組織開展心理輔導、志願服務、法制教育等一系列考察幫教措施,對其中13人決定不起訴,僅有1人被提起公訴。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中有多人被評爲佛山市、禪城區優秀青年志願者,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