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浙江省杭州市警方去年查獲一起特大倒賣人體器官案,今天,這個被曝光的“賣腎車間”的9名被告人在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受審。《法制日報》記者旁聽案件全過程,揭開人體器官買賣利益鏈。
9名被告人多為“85後”
賣腎車間的頭目被稱為東哥,真名叫呂卿,2012年在湖南省長沙市某賓館被抓獲。在今天的庭審中他說:“我自己去賣的時候,看到他們可以賺錢,我自己也沒有錢,就和他們一起做了。”
呂卿稱,他是在長沙賣的腎,得了3萬元。賣腎過程中眼睛被蒙著,也不知道是否在正規醫院。
呂卿還交代了賣腎的流程:“我們在網上發布消息,他們會通過QQ聯系我。到了杭州就做檢查,做好檢查後,就在網上發布消息。他們聯系我後,我就派人把他們送到指定的地方檢查,如果成功就可以移植。一個人的話,我可以拿到一兩萬元。”
據呂卿介紹,其他8個人的分工為:沈佳是招募、帶人體檢,買菜等日常生活也由他負責;白洋、葉翔、陳宇、殷偉都是跟單;顧小磊招募了一次,鄧海坤跟過一次,沒有成功;郝士兵給他開車,一開始不知道他們乾什麼,後來熟悉後也知道了。
記者了解到,這9名被告人都非杭州本地人,大都為“85後”,包括兩名“90後”,學歷基本為初中。
呂卿說:“沒有我的同意,其他人是不能跟單的。從網上幫助我招募可以得到500元到3000元的利益。”
庭審中,呂卿的辯護人問道:“組織賣腎的行為中,你賺了多少錢?”呂卿回答說:“暫時沒有獲利,前期投入比較大,招募人、照顧生活開支都是用我的錢。”
“賣腎後,身體受到了影響,現在不乾重活還可以,但是會感覺到疲勞。”呂卿稱自己也是一個受害人。他在法庭上承認自己跟單做成功的是4個,沒有跟單的有7個人,總共是11個人。
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被告人呂卿、沈佳、向府成、白洋、葉翔、陳宇、殷偉、顧小磊、郝士兵的行為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江乾區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表公訴意見說。
根據公訴書材料顯示,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間,被告人通過互聯網招募和他人介紹等方式,在杭州市江乾區丁橋鎮長睦錦苑12幢1單元602室和銀鼎商貿城3幢14號頂樓等地集中供養大量賣腎者,組織其出賣人體腎髒。
檢方指控,被告人呂卿系整個犯罪的發起者,主要負責掌控全局及與其他中介的聯系,被告人沈佳負責供體的招募以及供體的日常生活起居,被告人向府成、殷偉、顧小磊負責招募供體和跟單,被告人白洋、葉翔、陳宇負責跟單,被告人郝士兵負責開車接送。上述各被告人共同合作完成了整個組織他人出賣腎髒的行為,均具有一定的作用,是整個犯罪鏈條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故本案的各被告人均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被告人結伙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其中被告人呂卿、沈佳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我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員說,同時鑒於被告人葉翔、陳宇在前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同時適用刑法第六十五條。
辯方請求酌情從輕處罰
法庭的辯論環節,9名被告人均沒有自我辯護。呂卿的辯護人首先發布了辯護意見,他認為:“被告人雖然是主要組織者,但該團伙並不是組織嚴密、管理嚴格的專業犯罪團伙,從該團伙的入伙、退伙看,非常的松散,有很強的開放性;從人員管理看,沒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也沒有等級觀念;從利益分配看,沒有固定的利益收入,更多的體現了分工不同,相互協作的特點;從該團伙的犯罪意願看,很多人都是已經賣腎的,被告人說是組織者不如說是引路人。被告人的中介比其他的中介收益小,賣腎的供體也都是自願的,沒有強迫、欺騙的,供體也沒有未成年人,可以自由出入。賣了腎後,願意回杭的,也可以回來休養,和其他的限制供體的圈養行為有很大的區別。”
呂卿的辯護人稱,被告人雖然已經獲得了收益,但由於時間比較短,所有的費用都是被告人承擔的,被告人沒有實際獲得利益。請求法庭考慮予從輕處罰。
“沈佳的犯罪情節不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該罪名是新罪名,該罪名規定的是出賣的行為,應是結果犯,被告人參與成功的只有一例,介紹的只有兩例,呂卿的組織是很松散的組織,其與沈佳的利益分配也只有500元、3000元兩種。沈佳是不拿工資的,拿到的好處和別人的是一樣的,沈佳如果沒有供體可以介紹的話,是拿不到利益的,其也是受害者,其賣了腎後,在休養期間,呂卿還問其借錢,其的作用和跟單員是一樣的,不應當和呂卿一起承擔情節嚴重的責任。”沈佳的辯護人說。
郝士兵的辯護人認為其構成該罪證據不足。辯護人表示:“在本案的調查中,明確的事實是呂卿為首的組織都是為了獲得利益的,而郝士兵是開‘黑車’的,但從事了違法的運輸活動並不代表是犯罪行為,在法庭調查中,呂卿沒有和郝士兵進行溝通,沈佳也表示沒有溝通,不能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希望法庭認定證據不足,對被告人進行無罪判決。”
檢方答辯稱,郝士兵對賣腎的行為是明知的,對組織行為都是知道的,但其為了賺錢,仍然接送供體,郝士兵做這些事情的行為不是一次、兩次,而是一個相對固定的事情,其是否構成犯罪還是要看其是否侵害了法律要保護的本意。被告人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符合了共同犯罪的要件,而且是起到了相當的作用,運送、招募、跟單的作用都是一致的,因此被告人郝士兵構成了本罪。
在最後陳述環節,9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
受害者易變成加害人
為何有這麼多人願意成為出賣器官的“供體”?
檢察員說,在整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發現,這主要基於兩個原因:一是認為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潤;二是認為割掉一個腎對身體健康並不造成非常大的影響。
“賣腎所付出的是一生的代價,被割去器官後身體狀況明顯不如以前,不能乾重活,容易出現疲勞等。年老了後怎麼辦?是否會出現更嚴重的問題?而且這類手術是被我國法律禁止的,不可能在各大醫療機構內進行,都是在一些地下的小診所或者非常偏僻的地方實施手術,完全得不到應有的安全和醫療保障,在此過程中是否又會對身體造成額外的傷害呢?”上述檢察員說。
同時,有的賣腎者在等待配型過程中,往往經不起誘惑,加入到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犯罪活動中,最終觸犯了法律。正如今天被告人所說,從一個受害者變成了加害人。
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之後,刑法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再次進行了專門規定,在故意傷害罪的條文之後,新設立了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檢察員介紹說,我國之所以專門針對非法出賣人體器官行為定罪處罰,主要是由於其是整個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犯罪利益鏈條的關鍵節點,該行為已經嚴重破壞了國家對人體器官移植規范的正常秩序,嚴重損害了他人身體健康,侵犯他人基本人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鏈接
2012年8月8日,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警方摧毀了一個長期活動在鄱陽縣境內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犯罪團伙,抓獲6名“黑中介”團伙成員,成功解救出10名“圈養”的器官供體人員。公安機關查明,這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犯罪網絡涉及全國18個省、市,“黑中介”團伙之間相互保持聯系,共享犯罪信息。往往以虛假身份,通過互聯網招募活體器官提供者,並對其進行集中封閉管理,然後在醫院、互聯網上尋找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再安排提供者體檢、與患者配型,最後聯系醫院進行活體器官移植手術,從中牟取暴利。“供體”每賣一只腎一般只能獲得3萬元至5萬元,而“中介”找到有買腎需求的尿毒癥患者家屬,售價卻在28萬元以上。
說“法” 操縱人體器官產業鏈 非法中介須嚴懲
在供體的得到與受體的付出之間,巨額的利益都流入到了非法中介的手中,也正是他們的行為使得原本分散、零星的出賣人體器官行為,轉變為有序、大規模的出賣人體器官行為,在人體器官的供體和受體之間直接或者間接地建立起“鏈條”,纔形成非法收購人體器官的“產業鏈”。這些非法中介操縱著人體器官的非法買賣市場,只有依法打擊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纔能夠切斷人體器官的非法來源,也就達到了禁止人體器官非法買賣的預期目的。因此,這類行為必須嚴懲。(記者陳東昇 見習記者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