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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胡新橋本報見習記者劉志月本報通訊員樑軍
樊某原任湖北省棗陽市吳店鎮某村黨支部書記、主任,王某爲該村委會委員、農經站站長。2005年7月,該村討論決定將本村權屬的機動地以村幹部或親屬的名義申報糧食直補,套取糧食直補款作爲村集體收入。後樊某安排王某負責申報,王某將本村機動地分解爲29戶,種植面積549.81畝未進行公示進行了上報。2006年糧食直補款16718元撥下來後,樊某與王某協商,將其中的12578.63元兩人平分據爲己有。
據瞭解,在2006年至2010年,樊某、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作案5次,套取糧食直補款共計23萬餘元,入賬11萬餘元,剩餘12萬餘元兩人均分。案發後,賬款已全部退回。
棗陽法院審理後一審以樊某、王某二人犯貪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審宣判後,兩名被告人認爲自己不是公務員,定貪污罪進行量刑不妥,提出上訴,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後維持原判。
本案涉及“村官”能否構成貪污罪主體的問題,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法官表示,樊某、王某雖身爲村基層組織人員,但從事申報糧補是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應認定爲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二人利用職務便利,套取、貪污國家糧食直補款,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