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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偉日前在北京發佈的《2012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引起各界關注。與2011年企業家涉案202件相比,去年數量明顯上升,企業負責人或高管觸法“落馬”的有245人(件),案件集中在經濟管理機構密集和民企相對較爲發達的北京、廣東、浙江、江蘇四地。
統計分析表明,國有企業家主要利用國有企業賦予的職權進行受賄或直接佔有、動用公司財物犯罪,具有與公權、職務相關聯的貪腐犯罪性質。民企企業家因沒有可資直接依賴的公權優勢,更多的是依靠企業自身的“合法外殼”作爲掩護,從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企業性職務侵佔以及從事經濟欺詐等活動,個別還伴生着利用社會“黑惡勢力”進行非法交易,或者通過行賄手段收買國家權力,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的行爲。
企業家犯罪的平均年齡爲47.16歲,42歲左右的居多。而國有企業家犯罪年齡則普遍較高,平均爲51.82歲。可見,他們大多是經國家長期培養並已“成熟”了的企業家,他們中的多數人實踐經驗豐富,具有組織、調動社會資源的能力,企業經營與管理水平也相對較強。分析顯示,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中的“一把手”犯罪比例很高,成爲腐敗的“主力軍”。
企業家尤其是國有企業家的犯罪,不斷揭示着犯罪的普遍規律:凡有權力存在的地方,都會有權力濫用和權錢交易腐敗的現實可能。而伴隨在權力周圍的,一定會是延綿不斷的收買權力的各種力量因子。如果放鬆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如果不讓權力在陽光底下運行,就一定會滋生出腐敗的土壤。
不過,企業家觸法同樣有着自身的特點。從市場資源配置角度看,國有企業目前依然掌握着某些資源的絕對控制力,尤其在土地礦產、能源、交通、通訊、水電、油氣等行業,國有經濟的壟斷地位非常容易促使掌握權力的企業負責人、管理者,利用手中“資源”權力去交易,而其他缺乏這類資源的市場主體,有時也似乎顯得樂於主動“交換”,從而擴大了聯手腐敗的可能性。而從企業治理結構看,雖然已經成立起大量公司制企業,也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甚至職業經理人制度,但其完善性尚嫌不足,功能作用的發揮有時還處於“失靈”狀態,特別是在對企業高管的監督機制落實上,依然存在較爲嚴重的問題,亟待通過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完善和有效監控企業風險的制度設計去加以解決。
企業家觸法“落馬”向社會敲響了警鐘,社會更需要高度關注企業家犯罪問題,尤其要對其成因及生存環境進行科學分析,不能就事論事。必須深入市場和企業管理的內部,研究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行業壟斷的合理消除、公司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和企業內部管理的科學化,並結合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國有資產管理者身份的定位,誠信、責任意識的提升等,以尋求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治理措施及防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