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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有很多大大小小的餐館打着“老麻抄手”的招牌,殊不知,“老麻”其實是有主人的。
昨日,市五中院披露,市內某餐飲公司網站域名使用“老麻抄手”、網站店面裝修菜單下的招牌中顯示“老麻抄手”,侵害了“老麻”商標專用權。同時,法院已向市飲食行業協會提出司法建議,要求規範部分餐館、飯店使用“老麻抄手”作爲招牌的行爲。
重慶晚報記者唐中明通訊員胡進陳銅
原告
“老麻”商標有主人
原告蔣女士稱,2006年初,她在渝北區回興街道開了第一家“老麻抄手”店,後來與其他親戚一起又開了幾家店。此時,在重慶的大街小巷,打着“老麻抄手”的餐館,如雨後春筍般冒了出來。
蔣女士稱,“老麻”商標的權利人其實是一名叫關麗華的黑龍江人,於2003年經國家商標局註冊並取得。後來,她從對方手中獲得了在重慶市範圍內的獨佔實施許可,並經委託授權,在重慶市範圍內就侵犯商標的行爲進行維權。
經過調查發現,蔣女士發現一家餐飲公司打着“某某老麻抄手”招牌,以盈利爲目的,對外宣傳時還大量使用了“老麻”字樣的標識,其行爲已涉嫌侵犯了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專有使用權。
去年8月,蔣女士一紙訴狀將該餐飲公司告到市五中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30萬元。
被告
“某某老麻”不侵權
庭審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師認爲,他們的店招除了“老麻抄手”幾個字以外,還有另外兩個字打頭,“某某老麻抄手”和“老麻抄手”其實很好識別,根本不容易產生混淆。
被告認爲,“老麻抄手”是重慶、四川一帶家喻戶曉的名特小吃,上世紀90年代,就有很多個體戶開始使用,2011年,他們就取得了“某某老麻”的商標。
同時,公司經營的是老麻抄手,在商標使用上也突出的是“某某老麻”,而不只是“老麻”二字,“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標,怎麼就構成侵權呢?”
法院
容易誤認構成侵權
市五中院審理認爲,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該商品的特定行業內經營者、消費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稱,通常應具有廣泛性與規範性的特點。“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稱,其實指抄手,在作爲食品使用時不構成對“老麻”商標的侵權。
但經法院調查,被告店面招牌上的字用力不均,“某某”二字顯得非常小,“老麻抄手”幾個字卻很醒目。同時,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自己的網站中使用“老麻抄手”作爲中文域名,並在網站中店面裝修欄目下宣傳加盟商以“老麻抄手”作爲招牌的圖片,容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該網站與“老麻”商標有聯繫,侵害了“老麻”商標專用權。
由於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和被告因侵權所得的利益。去年年底,市五中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老麻抄手”網站域名和宣傳,並賠償原告1萬元損失。
昨日,市五中院相關人士表示,春節後該院發出了今年第1號司法建議書,就該案反映出的部分餐館、飯店使用“老麻抄手”作爲招牌的行爲,向市飲食行業協會提出建議,幫助經營者正確理解通用名稱,合法使用店面招牌。同時引導經營者規範使用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