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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和同居女友生育一男孩後,這名老闆給付孩子3年撫養費。但後來該老闆以孩子未必是其親生爲名拒絕再給付撫養費。孩子的母親一怒之下以孩子的名義將該老闆起訴至法院。經鑑定,這名老闆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日前,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據鑑定結果判令被告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
中年男子程某是一家公司的老闆,2006年已經離異的他與比自己小九歲的朱女士相識。很快這兩個人就陷入了愛河並同居了。2009年,朱女士生下兒子小路兒。後來程某和朱女士分手了,小路兒一直隨母親生活,程某也陸續地給過孩子撫養費。但到2012年9月,程某就中斷了孩子的撫養費。
爲了維護孩子的權益,作爲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朱女士以孩子的名義將程某起訴至法院。原告的訴狀中是這樣寫的:“由於我母親無固定生活來源,獨自承擔我的撫養費非常困難。而程某經營公司,收入較高,卻從2012年9月就拒絕支付撫養費。爲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每月給付本人撫養費5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但程某的答辯意見讓朱女士大吃一驚。他在庭審中稱:“我對與小路兒有親子關係表示懷疑,因此我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進行親子鑑定。待親子鑑定結果出來後,我再決定是否履行撫養義務。”
根據程某的申請,法庭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程某和小路兒是否具有親子關係進行了鑑定。2012年12月,該中心出具了親子關係鑑定意見書,確認“被檢父是孩子親生父親,從遺傳學角度已經得到科學合理的確信。”而程某表示,從2010年到2012年,他共向小路兒支付了撫養費27萬元,已履行了小路兒至18歲的撫養義務,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審理之後,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於是合議庭對該案做出判決。法院認爲,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原告作爲被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有權要求被告按其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給付撫養費。
因被告最後一次給付原告撫養費的時間爲2012年9月,所以其應自2012年10月起,繼續向原告支付撫養費。對於被告當庭所提抗辯理由,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確認。考慮到原告目前尚年幼,且原告法定代理人亦對原告有撫養義務,以及被告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原告的撫養費以確定爲每月3000元爲宜。
本市寧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曉毅表示,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這裏的父母不單指有血緣關係的親生父母,還包括養父母和繼父母。子女也不單指親生子還包括養子女、繼子女。有血緣關係的父母和子女又有婚生和非婚生之區別。從法律角度講,婚生與非婚生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因此本案被告應當給付撫養費。
本案被告每月給付孩子3000元撫養費是否過高呢?宋曉毅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如果父母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法院可以判令不支付一方在其月收入20%到30%的幅度內支付撫養費。如果多個子女,不支付一方的撫養費可在其月收入的50%之內支付。從本案看,被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所以法院判令其每月給付孩子3000元撫養費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