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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已婚男子和同居女友生育了一個男孩。由於經濟拮據,該男子將孩子送予他人,並接受了“營養費”。日前,本市靜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男子的行為是送養,而非出賣,並判決其行為無罪。但由於該男子將同居女友打成重傷,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年近40歲的男子王某已有家室,但他卻和比自己小很多的外地女孩小芹非法同居了。2007年8月,小芹生下一個男嬰。但是,因為經濟上比較拮據,連房租都付不起,而且王某的家人也不同意養這個孩子。於是二人商量將孩子先送到王某的舅舅家養著,等孩子四五歲的時候再接回來。而王某卻給一名護士打電話,讓她幫忙把孩子送出去。後雙方見面,要孩子的人對王某說:“看你的樣子,感覺挺難的,我們給你點‘營養費’。”王某對這個人說:“我這不等於把孩子賣了嗎?”而對方表示:“這兩萬元錢只是給你們補補身子。希望你以後不要來看孩子。當天回到家後,王某把錢給了小芹,並告訴她這是人家給的營養費。此後,她一直認為,孩子在王某的舅舅家。
2008年3月的一天,王某和朋友一起喝酒,很晚纔回家。小芹懷疑王某在外面找女人了,為此兩個人吵了起來。暴怒之下,王某狠狠地踹了小芹一腳,造成其脾破裂,並做了脾摘除手術。2011年10月,小芹與王某再次發生矛盾後報案。同年10月27日,警方將王某抓獲歸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迫於生活困難,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雖然收取了收養人給付的兩萬元“營養費”,但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為目的。其行為不符合“出賣親生子女的情形”,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王某故意傷害同居女友,致其重傷的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鏈接:《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