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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修訂草案)》昨表決通過
本報訊(記者劉暢通訊員陳洪)深圳獨有的房屋租賃管理費將成爲歷史。自今年1月1日起,深圳暫停徵收房屋租賃管理費後,昨天閉幕的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修訂草案)》(下簡稱《條例》),刪除“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有關條文。
1月起已暫停收取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傅倫博表示,1992年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條例》,又於1997年、2002年、2004年先後進行了3次修改,《條例》規定,房屋出租人應當向房屋租賃行政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如果違反規定,將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可以說,房屋租賃管理費主要用於深圳市對流動人員的服務管理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併發揮了重要作用。
去年12月19日,國家財政部、發改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公佈取消和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徵30項涉及企業和居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免徵的收費項目中專門點到了深圳市收取的房屋租賃管理費,引發社會熱議。市財政委、市發改委已聯合發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暫停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
傅倫博說,雖然已暫停徵收房屋租賃管理費,但暫停徵收與取消房屋租賃管理費是不同的,《條例》有關租賃管理費的規定仍然存在。
在近年來的市“兩會”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提出,特區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收取的房屋租賃管理費與國家部委和廣東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業負擔,建議修改房屋租賃條例,取消房屋租賃管理費。
傅倫博表示,刪除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有關條文,消除停收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法律障礙,這既是及時應對國家政策的調整,又能正面迴應代表、委員和市民羣衆的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