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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民間借貸審判白皮書》中提到,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情錯綜複雜,審理難度大,事實認定過程較爲複雜。作爲民間借貸參與主體,無論是出借方還是借款方,可能都會因爲借貸的不規範性而面臨巨大的風險。針對這種情況,記者採訪了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翟均勇。
案例 憑一張借條索要鉅額欠款被駁
無業男子高某(化名)訴稱劉某(化名)向其借款八千萬元未還,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欠款。法院經查,高某手中只有一張借條。至於這筆鉅款的來源,高某稱來自他的家人,但沒有這筆款項的取款憑證,不能證明這筆現金的來源。且高某稱給付方式爲現金給付,但高某也不能提供資金履行的證據。法官綜合考慮了其支付能力、交易習慣、陳述的交付細節等多方面因素,最終駁回了高某的訴訟請求。
解讀 案件事實認定過程複雜
民一庭副庭長翟均勇表示,審判機關對於民間借款糾紛案件的事實審查較爲嚴格,不會簡單地憑藉借條、借款合同認定借款事實,而是對借款原因、借款事實、借款來源、借款給付等情況均予以查明,綜合判斷後作出裁決。由於民間借貸關係涉及給付、資金流轉、資金履行等多種環節,因此對證據關聯性的要求甚爲嚴格,有些案件無法簡單地運用“優勢證據”原則加以判斷。近兩年,二中院轄區基層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標的額以80%和98%左右的速度遞增。從審理時間看,一審和二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平均審理期分別爲142天和83.4天,而其他一、二審民事案件平均審理期限分別爲99.6天和49.2天。翟副庭長表示,“民間借貸糾紛案情錯綜複雜,審理難度大,審理期限長。”
翟副庭長還對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兩方作出提醒。翟副庭長表示,借款前,出借人與借款人可以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者由借款人單方面向出借人出具書面借條,內容應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信息,以及借款金額、借款利率或利息、還款時間、逾期還款的責任、違約金等。此外,借款人應提高風險意識,通過合法渠道借款。
對於出借人而言,如果金額過大最好有借款人提供的擔保人作擔保,如果借款人提供有動產(汽車)或不動產(房屋)抵押的,需要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出借人給付借款人款項時,在履行交款手續時最好通過銀行轉賬。如果是以現金方式,則應當向借款人索要收條。“通過銀行匯款,一定保存好匯款憑證。”翟副庭長特別提醒。
趨勢 隱性高利貸加劇風險
傳統的民間借貸雙方之間多爲親戚、朋友、同事關係,相互之間存在信任基礎。而新型民間借貸主體較爲複雜,參與者分佈各行各業,借款人爲個體工商戶和公司的佔較大比重,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互不相識,只是通過中間人、保證人、證明人的參與、介紹形成借貸關係,部分債權人爲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關係更趨職業化、多元化。
翟副庭長告訴記者,還有一些問題應引起重視,比如隱性高利貸問題。幾乎所有從事職業房貸的機構或個人,在借款過程中都有追求高利的動機。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能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實際上,民間借貸活動是對正規融資體系的有益和有力的補充。但是,目前民間借貸案件反映出不規範性、高利貸傾向以及缺少合法性與非法性界定標準等問題。翟副庭長表示,對民間借貸應加強金融監管力度,明確民間借貸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建立民間借貸統計信息共享和披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