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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紅圖
本報訊(通訊員馬超記者袁瑋)甲先生夫婦剛剛完婚,卻遭遇了一件不愉快的事情,兩人在美國專門定製的婚紗準備珍藏起來時卻發現被洗壞。交涉無果的甲先生無奈將婚慶公司和洗衣店告上徐彙區法院。甲先生爲籌辦婚禮,於2011年1月在美國VeraWang婚紗店定製了婚紗,價格爲7751.91美元,約合50000元人民幣。同年,甲先生在本市一家婚慶公司訂購了婚慶服務,該公司籌辦了在夏威夷舉辦婚禮,共花費69900元。婚禮很令人難忘,儀式過後,甲先生與妻子打算將婚紗清洗後收藏起來。他詢問婚慶公司是否提供清洗婚紗服務,婚慶公司雖然沒有該服務項目,但仍同意可以幫助送洗。由於價格昂貴,甲先生在交付婚紗的時候多次提醒,要求保證安全。但是,當甲先生取回洗完的婚紗時,卻發現婚紗有損壞和走形。他當場同工作人員交涉,工作人員表示要向洗衣店索賠。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甲先生將婚慶公司和洗衣店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衣物損失50000元,交通費10000元。
婚慶公司辯稱,自己的經營範圍並無洗衣業務,也從未向客戶提供過該項服務。當時甲先生詢問是否有洗婚紗的店,員工好意告訴他們被告洗衣店可以清洗,甲先生於是要求至該店清洗。婚慶公司認爲自己只是幫助原告送洗,並非清洗人,未實施侵權行爲,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洗衣店則認爲,甲先生無法提供洗衣單據,因此無法確認該婚紗是否在自己店內清洗。
法院查明,婚慶公司向甲先生提供婚慶服務,對於具體的服務內容均有書面約定,其中並未約定清洗婚紗服務,婚慶公司的營業範圍也無清洗業務。甲先生主張雙方就清洗婚紗成立合同關係依據不足,不予採信。但婚慶公司接受甲先生婚紗,並通過其送洗,可以認定雙方成立委託關係。而洗衣店否認清洗過婚紗,婚慶公司也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其主張,故證據不足以證明婚紗由該洗衣店清洗。
法院審理後認爲,婚慶公司由於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使得原告無法向行爲實施人主張賠償,被告存在重大過失,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其次,原告在將婚紗委託被告清洗時對於是否選擇保值清洗未能明確指示,自身存在過錯,而被告作爲提供婚慶服務的公司,具備相關專業認知,在原告委託其送洗並反覆強調婚紗價格昂貴時未能進一步確認原告是否需要保值清洗,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婚紗的損壞程度,判令婚慶公司賠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