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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記者吳晶、孫鐵翔)1日公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和保障。各省(區、市)、市(地)政府組織設立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就是從制度層面形成對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醫療費用的保障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國務院醫改辦公室主任孫志剛說。
近年來,“無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數確無支付能力的人羣,仍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現行規定,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急救病人,應先行墊付急救費用,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醫療機構卻心存顧慮,導致“等錢救命”情況時有發生。
根據新出臺的指導意見,應急救助的救助對象是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緊急救治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患者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根據情況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