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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臺養老保險新政,原用人單位爲城鎮企業的限於1993年2月28日前自動離職或被除名人員
人人老有所養
只要現戶籍在我市,因自動離職,被用人單位除名、開除或者被判刑等各種原因離開我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的原固定職工(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均可參保。
原用人單位爲城鎮企業的,僅限於在1993年2月28日前自動離職或被企業除名的人員。
重慶晨報訊(記者雍黎)近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解決離開我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正式出臺。意見指出,只要現戶籍在我市,因自動離職,被用人單位除名、開除或者被判刑等各種原因離開我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的原固定職工(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均可參保。不過,原用人單位爲城鎮企業的,僅限於在1993年2月28日前自動離職或被企業除名的人員。
離開城鎮各類用人單位的人員,本人願意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局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離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標準及辦法如下:對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補繳標準統一爲原重慶市199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20元(2649元/12月)的20%,並按月計算補繳額度,不作爲視同繳費年限,不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後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按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辦法補繳養老保險費,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爲其建立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發,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繳費年限,繳費每滿1年(計算到月)按18元的標準計算基本養老金。1993年3月1日以後的繳費年限按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