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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層面形成對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醫療費用的保障機制
○救助對象是在中國境內需要急救的患者,並不侷限於城鄉醫療救助對象
○對於急救醫療費用,此項制度承擔兜底保障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公佈後,記者就保障方式等公衆關心的問題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國務院醫改辦公室主任孫志剛。
從制度層面保證患者接受急救
孫志剛表示,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就是從制度層面形成對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醫療費用的保障機制,從而解決需緊急救治患者的醫療費用問題,解除醫療機構的後顧之憂,避免由於“等錢救命”等原因而導致災難性後果的發生。
根據《意見》,應急救助的救助對象是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並不侷限於低保、五保等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對於急救醫療費用,此項制度承擔兜底保障責任。
多渠道籌措應急救助基金
孫志剛表示,政策明確要求在省(區、市)、市(地)兩級分別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直轄市可只設本級基金、副省級城市參照(市)地級設立基金。基金的來源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由當地衛生部門管理,具體辦法由衛生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同時,基金要接受外部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基金使用、救助的具體事例、費用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多部門加強協作形成合力
孫志剛表示,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涉及多環節、多部門、多機構,需要各有關方面加強協作,相互聯動,形成合力。
根據指導意見,衛生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制訂救助對象需緊急救治的急重危傷病的標準和急救範圍;對拒絕、推諉或拖延診治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民政部門要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鑑別工作,主動救助,做到應救盡救。公安機關要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覈查患者身份,依法確定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