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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雙方都是有家有口之人,仍同居生子,結果犯法獲刑。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馬某(男)因犯重婚罪,日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錢某(女)因犯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馬某和被害人吳某於2000年2月22日登記結婚,錢某和被害人李某於1997年6月26日登記結婚。2011年5月,馬某和錢某在明知對方都有配偶的情況下,仍然在蚌埠市某小區的一套住房內,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並於2011年10月30日產下一子。2012年3月6日,經安徽省鳳陽縣法院調解,錢某與丈夫李某離婚。
法院審理認爲,馬某、錢某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並且生有一子,其行爲構成重婚罪。鑑於二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法院遂從輕作出以上判罰。
(孫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