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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4日電(記者徐日丹)浙江溫嶺女教師揪住男童雙耳上提使其懸空、廣州暴力老師凌空猛甩4歲女童致其右身偏癱……針對去年頻繁發生的虐童事件,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劉白駒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建議修改刑法,將虐待罪主體擴張至有照護義務的人。
談及去年浙江溫嶺女教師的處理結果,劉白駒說:“由於刑法中虐待罪針對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而故意傷害罪須有人身傷害後果,因此虐待幼童的行爲人沒有得到刑罰制裁。幼兒教師或者其他特殊職業者虐待非親屬兒童,違背社會倫理和職業道德,社會影響惡劣,我認爲給予適當的刑罰處罰是必要的。”
“有關人士提出的虐待兒童罪值得重視。但是,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並非立法的最佳選擇。”劉白駒認爲,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會與已有的虐待罪規定構成法條競合,造成立法混亂,影響司法效率。
劉白駒還指出,就家庭之外的虐待問題而言,目前不僅存在幼兒教師虐待兒童以及刑法規定的監管機構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的情況,而且存在社會養老機構工作人員虐待老人、福利救助機構工作人員虐待被救助人員、精神病院工作人員虐待病人等情況,“承擔特定義務的人員虐待本應關愛的弱者,具有社會危害性,十分惡劣,立法應一併考慮”。
在保護兒童合法權益時,外國立法可提供有益參考——德國刑法規定了虐待被保護人罪,被保護人是指不滿18歲之人或因殘疾、疾病而無防衛能力之人,如處於行爲人的照料或保護之下;在職務或工作關係範圍之內之下屬。葡萄牙刑法規定的虐待罪的被害人包括歸其照護、保護,或者其負有指導或教育責任,或者因勞動關係從屬於其的未成年人或者無助人。
經過對國外相關立法的深入研究,劉白駒建議修改我國現行刑法關於虐待罪的規定,將其主體適當擴張,不僅包括家庭成員,而且包括承擔教育、照管、監護、寄養、救助等照護義務的人,這些承擔照護義務的人的虐待對象可概括稱爲“有義務照護的人”或“被照護人”。具體修改方案是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爲“虐待家庭成員、被照護人(或有義務照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實施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刑罰力度也應適當加強,建議從‘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爲‘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劉白駒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