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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貴報“今日話題”就遺產稅是否應徵收,進行了討論。徵收遺產稅被提上議程,引起衆說紛紜,很正常。筆者覺得,對遺產稅的討論,除了在“該不該徵”的層面上進行剖析,也應思考“該怎麼徵”。
遺產稅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爲課稅對象課徵的一種稅,屬於財產稅的一種。作爲“富人稅”,該稅種的推行,能避免財富差距的代際延續。近年來,隨着經濟發展,收入分配差距擴大,探討遺產稅徵收的問題,很有現實意義。
應明確一點,開徵遺產稅主要目的是對部分富人的過多財產進行再分配,限制財富過分集中。因此,應確立高起徵點的原則。目前社會上工薪階層居多,起徵點應高於其家庭資產,才能避免誤傷。
北師大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建議,將500萬元作爲遺產稅起徵點。可事實上,在有些一線城市,500萬元只是有房一族的摺合家產,而他們未必算得上“富人”,如果將這些人納入徵稅範疇,可能會給其生活帶來沉重負擔。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通貨膨脹、貨幣貶值下,500萬元的起徵點也須與時俱“變”。
說到底,一刀切式起徵點不科學,真要徵收遺產稅,還應充分考慮地域發展水平、生活成本等差異。對於繼承人用於居住的住宅等不動產,出於平衡的考慮,應准予在一定範圍內扣除。同時,鑑於目前我國地區之間收入相差懸殊,應建立一個以各省(市、區)的平均生活水平爲參數的扣除額體系。此外,筆者建議,遺產稅的稅率應定爲累進稅率。遺產稅實際上是財產稅,對其稅率的確定,應適用制定個人所得稅稅率的原理,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當然,由於遺產繼承屬於偶然的、非勞動所得,其稅率應科學制定,既要規避高稅率帶來的財富外流與揮霍,也要避免徵得太低,削弱其調節功能。□錢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