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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僅僅是指依法辦事,更重要的是認同法治價值、弘揚法治精神、恪守法律規則、崇尚法律權威,形成共同推動法治的力量。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他認爲沒有信仰的法律會退化成爲僵死的教條。法治信仰是對法律信仰的引申和拓展,沒有信仰的法治將會因失去激情和動力成爲僵死的治理模式
□丁國強
2013年3月1日的《人民日報》評論版刊發“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系列評論最後一篇文章《讓法治成爲一種全民信仰》,文章指出:“黨的十八大把‘法治’作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讓法治成爲一種全民信仰,化爲社會文明進步的強大動力。”
法治不僅僅是指依法辦事,更重要的是認同法治價值、弘揚法治精神、恪守法律規則、崇尚法律權威,形成共同推動法治的力量。美國法學家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他認爲沒有信仰的法律會退化成爲僵死的教條。法治信仰是對法律信仰的引申和拓展,沒有信仰的法治將會因失去激情和動力成爲僵死的治理模式。
首先,法治信仰是社會理想的表現形式。法治是社會主義社會理想的構成要素之一。馬克思主義強調人的徹底解放和人的全面發展,《共產黨宣言》對這一理想作出這樣的描述:“在那裏,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資本論》第1卷第1篇第1章第4節中用“自由人聯合體”來概括共產黨人的奮鬥目標。人類對自由的認識是隨着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發展而逐步深化的。法國法學家孟德斯鳩認爲:“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馬克思在《論離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只有使法律成爲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也就是說,它應該同人民的意志一起產生並由人民的意志所創立。”可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想是馬克思主義社會理想的組成部分,我們無法繞開法治道路去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理想。
中國歷史上曾經長期處於專制社會和人治狀態,不但造成“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局面,而且也使得中國的現代法治道路充滿艱難坎坷。孫中山在分析辛亥革命以後,國家長期處於混亂的原因時說:“法律不能生效,民權無法保障,政治無由進化”,形成“蔑法律而徇權勢”的結果。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到憲法法律全面實施,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法治建設既具有目的性,又具有長期性;法治既是現實努力的方向,又是一種社會願景目標,既是國家建設的目標,又是社會治理的目標,既是歷史不斷髮展的要求,又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其次,法治信仰是法治國家的精神支撐。近代以來,中國的法治現代化是在應對外部壓力和挑戰中不斷髮展的,但是,法治秩序的構建不能完全依賴於外部的推動,必須緊緊依靠本土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資源,這其中,法治意識、法治理論、法治思維、法治經驗、法治智慧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羣衆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務和社會事務。廣大人民羣衆是依法治國的主體。他們對法治的信念、信心直接決定着法治建設的動力,他們依法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水平決定着法治建設的水平。現實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潛規則”等問題,說到底是對“憲法法律至上”原則和憲法法律權威的破壞。法治觀念的現代化是法制現代化的前提,觀念的滯後必然會造成法治建設與社會生活的脫節。法律之治是建立在傳播法律知識、解釋法律條文、闡釋法律現象基礎上的,這些都離不開法治觀念向具體問題的轉化。
再次,法治信仰是依法執政的民意基礎。我國國家政權的性質和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決定了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意志通過法律程序轉變爲國家意志,制定成爲法律。另一個方面,是通過黨員堅定的法治信仰和尊法、守法的模範行動,帶領人民羣衆通過法治的方式和途徑實現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我國法治建設處在從政府推進型向全民自覺型轉變的關鍵時期,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法治方式逐漸形成、法治體系不斷完善是這個時期的鮮明特徵。只有讓法治成爲一種全民信仰,法治纔會從應然變成實然,宏觀法治纔會變成具體法治,口號法治纔會變成實質法治。改革開放以來,人們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衝突的意識和能力不斷提高,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追求越來越強烈。以法治爲主導的社會價值體系不僅決定了社會生活的理性和秩序,而且也決定了執政權力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因此,我們不能一味強調法治的工具性,更要重視法治的精神性,既要將法治融入主流意識形態,又要不斷提升法治的精神品質。
第四,法治信仰是法治文化的人格積澱。法治文化是人類在法治思想和實踐過程中形成的精神財富。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認爲,法律和語言、風俗一樣,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識的體現。只有確立法治信仰,才能奠定法治在人們內心中至高無上的地位,從而使每個人都成爲法治人格的主體,他們每時每刻都將法治作爲利益衡量、社會評價、行爲選擇的首要價值尺度,而整個社會生活就會充溢尊重法律、遵循程序、制衡權力、崇尚自由、捍衛正義、爲權利而鬥爭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