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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劉慕華)有消費糾紛,你是馬上投訴給市消委會還是等到“3·15”?有消費者就會等到“3·15”才投訴。昨日,市消委會發出提醒稱,雖然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加強,但仍有不少消費者存在消費維權誤區,有糾紛一定要及時反映,以免延誤了問題處理的最佳時機。
案例??等到“3·15”再投訴已過“三包”有效期
市消委會祕書長鄧國平昨日指出,部分消費者認爲,“3·15”期間大家關注消費維權,這段時間投訴,糾紛特別受關注、解決效力特別大,等也要等到“3·15”期間投訴。
他舉例說,去年一位消費者,2011年1月1日買的手機,當年11月因故障送修,12月取機發現仍未修好。卻等到2012年3月15日當天,才向消費者投訴,要求當天協助解決。
“對於消費者反映的投訴事項,只要符合受理條件,無論何時、事情大小,我們都按《消法》賦予的職能和規定積極協助解決的。”鄧國平稱,但是這位消費者,非要等“3·15”才投訴,投訴時手機已超過一年的三包有效期,錯過了享受免費保修的權利,因此,市消委會也很難協助他解決問題。
提醒??時間過久了不少證據會被刪除
鄧國平提醒稱,如果消費者都扎堆在“3·15”期間投訴,是不明智的做法,從消委會的人力、物力角度來說,是難以承受的,在此期間糾紛解決需排隊輪候的時間延長了,非但不能快速解決,反而可能延誤了問題的解決,使消費者的損失增大,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時間拖久了,最重要的是對證據造成影響,可能出現不少維權障礙。”廣東尚寬律師事務所律師鄧雲龍指出,有些證據是有時效性的,類似食品衛生、維修等投訴,現場證據都十分重要,時間長了,經營者的銷售服務記錄、現場錄像資料的保存,都可能已刪除,維權更無據可查。
另外,還會延誤問題處理的最佳時間。他舉例稱,比如在合同履約期,發現經營者有違約的,不及時指出或投訴,卻單方終止合同,等過了合同履約期再投訴,反而使自己背上違約責任,損失更大。
再則,會超出消委會受理投訴的時限,根據《投訴導則》,消委會受理投訴的時限是半年,也就是說“消費者明知自己的權益受侵害,半年內不投訴的,消委會按工作程序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