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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3月6日電(記者江耘)“企業間借貸”一直是浙江製造業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途徑,但現行法律對其合法性卻尚未明確。正在此間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建議有關部門應在立法或者金融政策層面,對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進行確認。
浙江是民營企業大省,對民間資金的需求量極大。調查顯示,浙江製造業中小企業80%的融資途徑來自自籌資金和民間借貸,而其中,企業間借貸佔了很大份額。
“企業間借貸”較之於個人民間借貸,具有資金量大、手續簡便、利息較低的優點。但其合法性還不明確,甚至在現行法律法規對此還存在“法律撞車”現象。
一方面,一些制定於上世紀90年代的、尚未廢止的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對“企業間借款”作出了無效的認定。
另一方面,現行法律法規對企業間借貸卻並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均對此未作規定,《合同法》僅對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作了規定。
“若根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管禁止行爲第(三)項的解釋,可以得出允許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將資金借貸給其他企業的結論。”齊奇認爲。
據悉,部分企業爲“企業間借貸”合法性不明的問題,採取“名爲個人借貸、實爲企業間借貸”或“名爲買賣,實爲融資”的做法。
2011年在溫州發生的民間借貸問題,就有部分企業家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企業,最終因爲資金鍊斷裂發生跑路甚至更嚴重的事件。部分企業主會以“借款無效”爲由主張減免利息償付責任或擔保責任,以非誠信手段獲取額外利益。
從法院審判現狀來看,目前,大量企業間借貸糾紛正涌入法院。2012年浙江法院受理的這類案件同比上升50.3%。
齊奇表示,一律認定“企業間借款”無效的做法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實際,司法已出現“防止簡單地否定企業融資的合法性,保護合法融資關係”的態度轉變。
據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出臺的《關於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中,就已明確“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爲,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而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也都已有認定企業間借貸有效的案例。
“企業間借貸作爲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生活現象,既有巨大的現實需求,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他建議,爲解決企業間借貸長期存在的合理不合法的狀況,立法機關應儘快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或協調有關部門出臺金融政策,對發生於一般企業之間的資金調劑行爲合法性予以明確承認,有條件地放開企業間的借貸,改善企業融資環境和發展環境。(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