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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去年3月,寧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試用期爲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爲八千元。寧某剛剛工作三個月後,領導他的銷售經理就找到他談話,銷售經理表示寧某的銷售業績遠遠未能達到公司的績效考覈,公司方面認爲寧某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所以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此,寧某認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依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於是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庭審理認爲該汽車銷售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寧某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仲裁庭對寧某的申請予以支持。
目前,寧某希望回到公司工作,他諮詢勞動仲裁他能否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
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是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後,在今後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追索賠償金。所以,本案中的寧某不能再要求汽車銷售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