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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一貫堅決打擊基金從業人員的違法背信行爲,在完善制度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並積極推動將“老鼠倉”行爲納入刑事制裁。
所謂“老鼠倉”是指機構在用公有資金拉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投資者普遍擔憂中國基金業會沾染上“老鼠倉”等惡性習慣。
針對新基金法允許基金經理炒股是否意味着公然鼓勵“老鼠倉”等問題,上述負責人表示,“老鼠倉”行爲的發生多由從業人員法制觀念淡薄、公司內控不嚴、違法成本較低等因素造成,與是否允許基金從業人員進行證券投資並沒有必然聯繫。一些境外成熟市場允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長期實踐表明,只要制度設計合理、疏堵得當,基金從業人員遵照管理要求買賣證券,並不會鼓勵“老鼠倉”或使“老鼠倉”合法化,反而會增加基金行業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還可能降低“老鼠倉”行爲發生的概率。
該負責人進一步強調,證監會適當放開對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的限制,恰恰是增強了對“老鼠倉”行爲的防控力度。證監會將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從業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備案等具體管理制度,加強公司自律管理,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堅決杜絕違法行爲。下一步,證監會還將依法建立健全對“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爲的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後查處的綜合防控體系,發現一起,嚴懲一起,絕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