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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王寧寧報道在某外貿公司的趙小姐最近的工資被單位砍下2000多,她屢次去找有關領導協商都沒有得到滿意答覆,最後趙小姐只好希望公司更給她合理解聘,併合理地給予賠償。
趙小姐年前一直在該公司的辦公室工作,屬於管理崗,可是今年年初,趙小姐被無故換崗,一下子變成了銷售崗,還把她原本4000多的薪水降成了2000多,由於趙小姐從未在銷售部門工作過,也沒有工作經驗,所以連績效工資也是少得可憐。她多次去找領導理論,可是領導那邊表示這麼做也是不得已爲之,原來該公司長期虧損,但並沒有進行大規模的裁員,爲員工調崗有助於增加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而且員工的工資分爲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趙小姐之所以掙不到錢,是因爲她績效工資太低了,這跟她的工作能力有直接關係,並不怪公司。
◎律師說法:
配德律師事務所陳福文律師:公司給予員工減薪和調崗是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爲,這並不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說了算的,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這紙合同中必須要具備勞動者所從事工作的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報酬等這些必要條款。所以用人單位給員工降薪的行爲,就等同於變更了勞動合同。然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所以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這名員工可以要求工會介入進行協商,協商未果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對工資的組成及支付進行舉證,如果公司不能證明減少的工資屬於績效獎金,那麼公司就有義務爲員工補足工資,否則員工可以用司法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