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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黃潔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和一系列法律的頒佈實施,婦女權益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
不過,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發佈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目前很多的離婚訴訟中,婦女仍處弱勢,在男方明顯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女方還是很難得到充分的損害賠償。
報告認爲,這與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方對家庭真實的財產狀況掌握不實,對男方的過錯不甚瞭解,且證據意識不足等都均密切相關。
女主內易失財產知情權
在傳統的家庭分工中,“男主外、女主內”被認爲是理所當然的事,當今社會的大多數家庭仍然保持着這種模式。但是,對於一心照顧家庭的妻子來說,要充分掌握丈夫的財產狀況,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正變得越來越有難度。
二中院法官劉建剛曾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張女士與謝先生原是幸福的一家,婚後很快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爲了照顧女兒,張女士沒有再出去工作,謝先生一人在外打拼養家。所幸,謝先生任職的公司逐步發展壯大,其個人也通過自己的努力在公司嶄露頭角,並利用公司改制的有利時機,成爲了公司股東。
1998年,謝先生與張女士維繫了17年的婚姻宣告破裂,隨後辦理了離婚手續。可當時,張女士對於謝先生的股東身份毫不知情。直到十年後的2008年,張女士纔在無意中瞭解到,謝先生離婚前已經任公司股東,並享受分紅。於是訴至法院,要求謝先生向其支付股份折價款。此案經審理,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謝先生向張女士給付600萬元的股份折價款。
“在我們審理的大量案件中,類似上述案件的情況並不罕見。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夫妻關係中,女性對於共同財產很可能瞭解不全,在分割時沒有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導致自己權益受損。”劉建剛告訴記者,隨着社會的發展,目前離婚財產分割涉及的財產類型也在不斷髮生着變化,過去分割的可能只是簡單的房屋、傢俱、電器等,而現在很多家庭財產都涉及到股權、商標權、公司財產等複雜財產,以及網絡遊戲裝備、網店等虛擬財產,客觀上也給財產的查詢和分割帶來了難度。
不過,劉建剛也解釋說,對於離婚時對家庭財產狀況瞭解不全的女方,如果在離婚後發現有尚未處理的財產,依舊可以向法院主張分割,法院也會協助其查清財產,保護其合法權益。
離婚協議竟成誘離手段
記者在二中院的調研中還發現,部分男方爲達到儘快離婚的目的,將離婚協議當成了“誘餌”。
苑女士與姚先生的離婚訴訟就是因爲離婚協議所起。雙方約定女兒歸女方撫養,同時姚先生名下的一套房產也歸女方和女兒,但女方需負責還清剩下的房屋貸款。結果,苑女士如約還清房屋貸款後,姚先生卻拒絕辦理過戶手續,爲此雙方鬧上了法庭。案件審理過程中,姚先生認爲,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財產,離婚時約定過戶給妻子和女兒,法律關係上屬於贈與,他隨時可以撤銷。
二中院民六庭法官田洋告訴記者,有姚先生這種想法的人其實並不少,部分離婚訴訟中的男方爲了儘快達到離婚的目的或出於其他特殊的考慮,在民政機關協議離婚時,往往在財產方面作出較大讓步。待離婚後再以撤銷贈與,或主張離婚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情況,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協議,重新分配財產。
不過,田洋解釋說,類似姚先生的想法,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得到支持的。因爲,在民政機關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的約定並非單純的財產性約定,其實質是解決夫妻身份關係時附有的條件,是具有一定道德因素的財產性約定。因此,爲了充分保護女性權益,婚姻法作出了比合同法更爲嚴格的規定,離婚協議中的讓步一旦做出,沒有婚姻法上規定的法定情形,是不得隨意撤銷的,合同法中所規定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一般情況下都不適用於離婚協議。
受到傷害及時合法取證
記者在採訪中還了解到,離婚案件中,女性權益未能得到最有效實現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女方自身保存證據的意識和能力不強。
首先,離婚案件自身具有特殊性,對婚姻有過錯的行爲大都是祕密發生,客觀上就造成了證明過錯較爲困難。例如,當男方不忠的情況下,由於其行爲的隱蔽性,女方即使確信存在這樣的情況,也很難向法院提交充分證據。“在我們審理的案件中,女方主張男方過錯時,往往提交的都是短信、QQ記錄、電話錄音等單一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其證明效力是比較低的,法院都難以採信。”法官介紹說,除此之外,發生家庭暴力的情況往往也都是在私密的空間裏,很難有目擊證人可以作證,單憑受害人一人的陳述,法院也很難認定。
其次,在婚姻關係中處於弱勢一方的女子,在保存證據的意識方面不強也是舉證困難重要原因。例如,在發生家庭暴力後,女方去醫院就診但未保存診斷證明,被毆打後不報警等,就都失去了醫療記錄、出警記錄等重要證據。“女性權益受到了侵害應得到保護,但由於證據是認定案情依據,在法律面前沒有充分證據,法院也無能爲力。”法官告訴記者。
針對這種情況,北京二中院的調研中指出,對於當事人不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存在舉證能力差的問題,法院也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於離婚案件的受害方進行舉證引導,適當向其釋明舉證責任,正確引導其及時收集證據,以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