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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網訊(今晚報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一男子將自有漁船開到一修船廠進行修理時,該船廠拖行其他船隻的捲揚機上的鋼絲突然斷裂,恰好將男子打倒在地,造成其骨折。一審判決中,法院只支持修船廠賠付他三個月誤工費中的應擔責部分,由於傷重而無法從事捕撈作業的男子於是繼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將誤工費賠償部分由“三個月”延長至“一年”。
2009年5月12日17時許,本市塘沽居民侯某將自有漁船開到塘沽某修船廠進行修理。當他在自己的船邊收拾物品時,船廠正在拖行其他船隻的一卷揚機鋼絲突然斷裂,斷裂鋼絲變向後打到侯某左腿上,將侯某打倒,頭部觸地,造成其左脛腓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侯某住院治療後,於一個多月後出院。由於雙方不能就各項賠償事宜達成一致,侯某同年9月7日將船廠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船廠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90%)。這之後,侯某定期做康復檢查並於2012年2月在海洋石油總醫院進行抽取固定螺絲釘的手術。術後,需要後續治療的侯某又提起上訴,要求船廠賠償他和他妻子的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對於侯某主張的二次手術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等,被告船廠均無異議,雙方的分歧主要出現在誤工費的賠償上。原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爲,被告船廠造成侯某人身損害的事實和雙方的責任分擔比例已有生效判決進行認定,即侯某承擔10%的民事責任,船廠承擔90%的民事責任,船廠應對侯某後續治療及二次手術住院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按責任比例進行分擔。侯某主張自2009年6月19日(第一次治療出院次日)至2012年5月23日(第二次治療出院醫囑避免劇烈活動屆滿之日)期間的誤工費,因侯某未能提供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證據,故誤工時間應以侯某接受治療的醫院出院記錄及醫囑確定爲107天。參照天津市2010年漁業職工平均工資41709元計算誤工費的法律規定,確認侯某誤工費爲11157.16元。由於侯某妻子並非受害人,因而對其誤工費的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侯某不服,認爲從事漁業捕撈作業屬於重體力勞動,自己在第一次手術之後根本不能從事捕撈作業,導致妻子也不能從事捕撈作業,自2009年6月19日至2012年5月23日連續誤工,因而其誤工費賠償的時間跨度應得到延長。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侯某的傷情爲左脛腓骨骨骨折,病情較重,左脛腓骨爲人體活動的受力部位,該部位骨折,必然影響人的正常活動。上訴人第一次出院醫囑要求:注意行左下肢功能鍛鍊。術後6周、3個月、1年拍片複查。術後一年視骨折癒合情況取內固定。由此分析,上述人第一次術後至正常恢復,應經過一年時間。侯某從事漁業捕撈工作,因左脛腓骨骨折,確實難以從事該工作。雖然其未提供醫院開具的休假證明,但第一次出院醫囑已經能夠證實上訴人不能從事原本工作,故對其第二次住院之前的誤工費,應適當考慮。根據第一次出院醫囑,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以支持一年爲宜。上訴人主張其妻子的誤工費,於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變更原判決中的誤工費賠償部分由11157.16元爲48695.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