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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約通訊員章偉聰記者袁瑋)許先生到健身會所鍛鍊身體,因突發急病在會所更衣室內跌倒,經送醫救治無效死亡。許先生家人將健身會所告到法院,要求會所賠償15萬元。近日,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健身會所未及時撥打120呼救存在欠缺,應賠償原告3萬元。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許先生到離家不遠的一家健身會所鍛鍊身體。許先生在更衣室更衣時,突然身體不適跌倒在地。工作人員發現後,對許先生採取了平躺、安撫、保暖措施,並幫助許先生與妻子聯繫。許先生妻子隨即趕到現場,並向120急救中心呼救。不幸的是,雖經醫院搶救,許先生還是在次日凌晨離開了人世。
許先生家人認爲,健身會所發現許先生倒地後,沒有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延誤了搶救時機,導致許先生最終死亡。去年12月,許先生家人以健身會所沒有盡到應有的管理職責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健身會所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界定許先生的死亡原因爲高血壓引起的腦出血。許先生病情突變發生在更衣室更換衣服時,當時許先生尚未參與健身活動,因此許先生的死亡是由自身所患疾病引發。原告不能證明向120呼救的滯後與許先生死亡的關聯程度,要求被告賠償15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但被告工作人員在採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時,沒有同時向120呼救,救助存在欠缺,遂酌情作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