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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儘快制定慈善事業促進法,通過法律來強化社會的慈善公益意識,確立慈善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調整政府與慈善組織的關係、規範慈善事業行爲。”福建省總商會副會長、中國龍工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新炎等4位代表,近日向全國人大會議提出建議。
“慈善捐獻是慈善事業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李新炎說,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陸續出臺了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涉及慈善事業捐贈、稅收、所得稅與社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對於規範、保護和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而言,仍存在保障性不夠、力度不大等問題:“官辦”慈善組織和機構數量少,民間慈善組織發展受到制約;慈善機構募捐能力較弱,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較差;稅收政策的積極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影響慈善組織的生存與發展;慈善組織缺乏獨立性,影響社會公信力;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督管理欠規範。
李新炎提出,爲進一步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扶貧濟弱,促進社會和諧,應儘快制定出臺慈善事業促進法。他認爲,慈善事業促進法的立法框架應包括:
——總則。主要明確本法的立法目的、指導思想以及慈善機構的法律地位等內容。要明確規定慈善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讓慈善組織真正獨立承擔起民事責任。同時,要明確慈善機構的性質及其管理、運行的基本準則。
——慈善機構的組織管理。明確慈善機構與政府部門的關係及其各自的行爲準則。慈善機構應當以自律爲基礎,以接受社會監督爲主,政府的作用在於提供公共服務,依法進行監督。取消慈善機構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大力培育發展民間慈善組織。對慈善事業有所傾斜,對管理規範、運行較好、有較高社會公信度的慈善公益組織進行相關評估,建立對慈善機構的信用資格認證制度,對取得信用資格認證的慈善機構,可以享有社會捐贈的優惠政策。要調整或取消現行稅法對企業捐贈的限制性規定。對於熱心捐助慈善事業的企業或機構應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富人積極參與慈善公益事業,擴大捐贈資金量。同時,要提高免稅額度,簡化免稅程序。
——監督管理。要規範捐贈資金管理,完善慈善項目運作監督。對社會捐贈資金、物品,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渠道接收、使用並及時下撥,要加強對捐贈資金、物品管理和發放的監督、檢查、公示及向捐贈者反饋工作和審計工作。慈善資金的使用必須體現捐贈人的意願,保證捐款人對慈善資金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對慈善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考覈,杜絕善款用完則了的現象。對各類慈善組織的慈善主體進行統一規範。(記者陳麗平)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