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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全國人大代表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慕平,在今年兩會前準備了兩份建議,其中之一是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
慕平認爲,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於規範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人民法院的建設,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事業的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得到確立和發展,我國的司法環境發生了許多新變化,司法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人民羣衆對司法工作也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組織法的部分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發展需要,應當修改。
慕平建議,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從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修改與憲法、法律有關規定不盡一致的部分條款。如憲法已明確規定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法院組織法有關人民法院任務的條款(第三條)只規定了“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需要相應進行調整。又如,法院組織法中有關人民陪審員產生方式的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爲人民陪審員”,但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定:“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有關規定不一致,法院組織法應根據新的規定進行調整。
二是修改已不符合客觀實際的有關法院機構設置的規定。從法院內設機構看,近些年來,各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實際需要,對內部機構設置進行了大幅度改革,已與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產生較大差別,如取消了原先的經濟審判庭,增設了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並根據立、審、執分離的要求,設立了立案庭、執行庭(局)、審判監督庭等機構。
三是對有關司法改革的成果通過立法予以明確。近年來,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穩步推進,在審判方式、審判組織、審判程序、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等諸多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階段性成果。這些改革成果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新發展,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如對於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應及時總結經驗和成果,增加有關法官遴選、不同層級法官職業准入和法官職業保障等方面的內容,以確保法官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