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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時能喝一斤多白酒,這次只喝了三四兩,開車時神志很清醒,憑什麼說我是醉駕?”酒後駕車,經檢測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達92mg的王喜民,對交警認定其醉駕憤憤不平。
42歲的王喜民在江蘇鎮江開了一家建材門市部。爲了拓展生意,經常要與生意夥伴吃喝。本就喜好喝白酒的他,逐漸練成了令人驚歎的酒量,圈中人還送其雅號“公斤級”。今年2月7日一早,王喜民駕車外出催討客戶拖欠的建材貨款,中午請客戶吃飯,一不小心就喝掉了三四兩白酒。下午三點,拿到貨款的王喜民駕車回家,途中碰到公路邊的護欄,引起了交警的注意。經檢測,王喜民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過醉駕的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
雖然醉駕已經入刑,但檢察官在辦案實踐中發現,由於文化程度較低等原因,仍有部分駕駛人員在“醉駕入刑”的認識上存在盲區。像王喜民這樣錯誤地認爲只要自己酒量好,開車時神志仍然清醒,就不算是醉駕的尚不在少數。
檢察官指出,所謂醉駕,並非像一般人字面理解的那樣,必須是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爛醉如泥、沉睡不醒、完全喪失意志才能構成。飲酒後部分喪失意志,自制力下降,也會對交通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同樣構成醉駕。法律對何爲醉駕是有明確標準的。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委會於2004年5月31日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至80毫克的駕駛員即爲“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爲“醉酒駕車”。據測算,80mg/100ml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因此,一名機動車駕駛人員哪怕酒量再大,即便被檢測時神態自若,熟練駕車,但只要違反了上述醉駕標準的強制性規定,仍然構成醉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