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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2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14394件,舉報5812件。熱點主要集中在商品、服務質量,食品安全,違法廣告,網絡購物及製售假冒僞劣商品等方面。“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實名曝光2012年十大消費侵權典型案例,揭露違法者、教育經營者、提示消費者。
一、餐飲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
[案件來源]2012年9月26日,消費者李某向工商部門申訴,反映“浣月錦繡會館河東分店”的包桌用餐協議存在“霸王”條款,請工商部門覈查。
[處理結果]經查,涉案當事人“浣月錦繡會館河東分店”,自定的包桌用餐協議屬於格式條款。其中“如遇婚禮不能如期舉行,押金不予退還”的條款,既沒有明確是消費者不能如期舉行婚禮,還是由於商家原因不能如期舉行婚禮,在違約主體不註明的情況下不予退還押金,涉嫌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根據工商總局《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工商河東分局責令當事人爲消費者退還包桌押金,並依法做出相應經濟處罰。
[法律點評]依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營者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二、改裝電腦隱瞞實情銷售
[案件來源]2012年6月20日,消費者劉某在南開區鞍山西道數碼廣場有意購買一臺戴爾TUBBO15型筆記本電腦,但商家銷售人員卻極力推薦另一款戴爾m5110-748型電腦,稱其配置爲8G內存、3G顯存,比消費者所選電腦性價比優越。在銷售人員極力推銷下,消費者買下這款電腦。但購買後發現,其標註配置與銷售人員介紹情況不符,故向工商部門申訴。
[處理結果]經查,涉案當事人爲天津芯諾聯合電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該案涉及的戴爾m 5110-748筆記本電腦,其出廠實際配置爲2G內存,1G顯存。當事人在銷售時宣稱8G內存、3G顯存,是後期自行改裝的配置。當事人在銷售時不僅隱瞞實情,而且在發票上也沒有寫明自己真實名稱。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已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爲。據此,工商南開分局責令當事人爲消費者退貨,並依法做出相應經濟處罰。
[法律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但一些經營者缺乏誠信,以消費者所選商品的配置落伍、性價比較低等進行誤導,當消費者真正購買了由其推薦的商品,其中不乏上當受騙。
三、劣質化肥導致種植葡萄受損
[案件來源]2012年5月,本市濱海新區漢沽茶甸鎮70餘名葡萄種植戶向工商部門舉報,因使用天津市濱海新區炳禮農資供應有限公司銷售的化肥,造成種植葡萄枝葉發黃、枯萎等情況,由此懷疑化肥有質量問題,請求工商部門調查。
[處理結果]經查,涉案當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炳禮農資供應有限公司”系本地註冊企業。2012年4月,當事人從本市漢沽通匯有機肥有限公司,購進硫酸鉀鎂肥30噸(另案處理),至案發已銷售11.4噸。該化肥經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鑑定爲不合格產品,茶甸鎮種植葡萄減產與該化肥有直接關係。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爲。依據《產品質量法》,天津市濱海新區工商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不合格化肥、沒收違法所得和相應經濟處罰。
[法律點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義務。農民購買的生產資料有質量問題或造成損失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超市宣傳西瓜具有抗癌功效
[案件來源]2012年8月7日,消費者向工商部門舉報,反映津工超市393店(河北店)在銷售西瓜的店堂告示中,宣稱“寧夏硒砂瓜具有延年益壽、抗衰老、抗癌”等功效,請工商部門覈查處理。
[處理結果]經查,涉案當事人“津工超市393店”所宣傳的西瓜,是由津工超市總店統一進貨配送。由於該西瓜產於寧夏當地富含硒砂的環境中,是否含有硒元素並無法證明,但當事人便斷然在店堂告示中打出“寧夏硒砂瓜”招牌,並宣稱西瓜具有抗衰老、抗癌症等保健作用。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廣告法》及《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工商河北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爲,並依法做出相應行政處罰。
[法律點評]按照《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另外,《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本案涉及的店堂告示,屬於一種廣告發布形式,應當嚴格遵守法律,不得對商品做虛假宣傳。
五、舊手機翻新當正品銷售
[案件來源] 2012年7月,消費者張某在南開區鞍山西道時代數碼廣場購買一部三星牌手機,在使用中意外發現所購手機存有非本人通話及短信記錄,由此懷疑自己所購的手機是二手商品,遂向工商部門申訴。
[處理結果]經查,涉案當事人爲“曉陽通訊器材銷售中心”。該手機的通話及短信歷史記錄,確實是在消費者購買之前產生。在證據面前,當事人承認將翻新手機當作正品銷售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已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爲。工商南開分局責令當事人爲消費者雙倍退還貨款,並依法做出相應經濟處罰。
[法律點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商品經過翻新修理後再銷售時,隱瞞翻新修理情況的,爲欺詐消費者行爲。本案當事人爲牟取利益,將舊手機翻新後當作正品銷售,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也是一種嚴重缺失誠信行爲,不但要給消費者雙倍退款,並且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網店銷售假冒薩克斯樂器
[案件來源]2012年8月10日,消費者張某向工商部門舉報,反映淘寶網“薩克斯之家88”網店,銷售的星海牌薩克斯是冒牌樂器,請工商部門覈查。
[處理結果]經查,涉案當事人“薩克斯之家88北京星海樂器專賣店”,主營薩克斯樂器,網店地址,天津市靜海縣東方商業街。本案涉及的假冒樂器是當事人從北京星海管樂器廠購進(另案處理),經“星海”商標所有人北京星海鋼琴公司鑑定,其銷售的星海牌薩克斯是假冒商品。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不得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依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標法》相關規定,工商靜海分局依法將假冒樂器全部沒收,並依法做出相應經濟處罰。
[法律點評]網絡消費的快速發展,爲百姓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爲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工商總局於2010年施行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管理暫行辦法》,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爲進行規範。其中明確規定,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將受到行政監督。
七、分時度假合同無法履約
[案件來源]從2012年3月至6月,數位消費者向工商部門反映,他們與河東區啓程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簽訂的分時度假合同期限太長,甚至有可能無法履約,故請求工商部門幫助索回會員費。
[處理結果]經調查,被訴方曾爲克羅裏旅遊產品研發(上海)有限公司代理推銷分時度假業務。上述合同均屬於被訴方代授權方簽訂,且經授權方克羅裏(上海)有限公司確認蓋章。同年6月1日,克羅裏(上海)有限公司向其會員發出通知:“聲明已經與啓程酒店解除代理關係,度假事宜請與本公司直接聯繫”。消費者由此認爲,授權方與代理方產生的經營糾紛可能會使他們所交的數萬元會費受損,而且這種跨地區消費合同也沒有履約保障。在工商部門調解下,最終啓程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爲消費者退還了會員費。
[法律點評]分時度假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客房、公寓使用權,以會員制方式一次性出售給客戶,會員可以分時段享受度假,期限最長可達10年,甚至40年。這種消費方式在國外比較成熟,但國內卻申訴不斷。有的因公司倒閉終止業務,有的當初誇大宣傳後期無法踐諾,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分時度假實施詐騙。本案是由於經營者之間產生糾紛,再加上合同期限較長,使消費者產生一種不安全心理因素。通過上述案例,消費者選擇分時度假應格外慎重,切勿把大額資金投入這種不確定的預期消費中,一旦出現變故很難挽回損失。
八、校園超市出售超期食品
[案件來源]2012年5月9日,天津紅星職業專科學院學生向工商部門舉報,反映本校超市出售超出保質期食品,請求工商部門覈查。
[處理結果]經查,涉案超市負責人安某爲牟取暴利,從一外地商販手中販進已經超出保質期的烘焙食品共39種,截至案發,已在校內銷售過半。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定,構成銷售超過保質食品的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工商紅橋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將尚未出售的食品和違法所得全部沒收,並依法做出相應經濟處罰。
[法律點評]當前食品安全受到全社會密切關注,由於關係到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工商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一刻也沒有放鬆。本案就案值看不是很大,但性質比較惡劣。當事人爲牟取經濟利益,低價購進超出保值期食品並在校園銷售,這種明知故意的違法行爲必須嚴打重罰,使違法者成過街老鼠無立足之地。
九、非法制售調味品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來源] 2012年5月10日,羣衆向工商部門舉報,反映靜海縣獨流鎮有一處生產假冒調味品窩點,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請求工商部門覈查。
[處理結果]經查,羣衆舉報的造假窩點,位於靜海縣獨流鎮苟家營村,涉案當事人爲本村農民王金慶和張樹軍二人。2012年5月11日,工商靜海分局在公安機關協助下,組織力量對王金慶用於造假的閒置住宅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用於製假的真空包裝機、熱包裝機、封口機、灌裝機等多臺加工設備,以及假冒“李錦記”商標的海鮮醬、辣醬、豆辨醬、阿香婆香辣牛肉醬等成品6492瓶,非法印製的商標標識及包裝物32.98萬件,貨值共計8萬餘元。此案於2012年5月16日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所扣假冒調味品已全部銷燬。2012年6月12日王、張二犯被靜海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4日靜海縣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標罪判處王金慶有期徒刑8個月、張樹軍有期徒刑7個月、並分處罰金8萬元和3萬元。
[法律點評]上述案件涉案人王金慶和張樹軍,爲牟取暴利置法律於不顧,利用隱祕窩點製售假冒調味食品,給消費者人身安全帶來極大危害,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商標法》的規定,其行爲已觸犯刑律。工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凡發現構成犯罪的決不姑息,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希望廣大經營者以此爲鑑,守法經營,切勿重導覆轍。
十、保健品廣告宣傳醫療功效
[案件來源]2012年2月,消費者向工商部門舉報,反映媒體發佈的“炎黃益生液”廣告,利用誇大宣傳誤導消費者。
[處理結果]經查,涉案“炎黃益生液”違法廣告的當事人(廣告主)系“河南省思達微生態製品有限公司”。該產品是當事人委託“開封市潤幫九九保健品廠”加工生產,屬於普通保健食品。當事人爲擴大產品在天津市場的銷量,自2012年2月以來,通過媒體發佈產品廣告,並使用了可以抑制腫瘤、治療失眠、便祕、糖尿病、心腦血管等醫療用語。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構成發佈違法廣告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商和平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爲,並依法做出相應經濟處罰。
[法律點評]目前市場上一些生產者、經營者把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吹噓的神乎其神,致使很多消費者把保健品當成藥品服用,不但沒有去病,反而貽誤了治療良機,使身心和經濟都造成損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九條規定,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證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與藥品混淆的用語。同時告誡大衆傳媒不能見利忘義,在發佈廣告時,必須嚴格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應以良好的職業操守,爲社會營造安全消費環境,切實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晁丹 通訊員王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