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相關處罰機制的缺失。韓德雲指出,這是虐待兒童問題的關鍵。虐待具有隱蔽性,取證很困難,懲罰的力度也不夠。
韓德雲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兒童罪”,並在具體立法中注意:在犯罪主體中考慮家庭成員忽視或虐待兒童,以及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員或機構虐待兒童的情況;在具體的虐待行爲上,區分軀體虐待、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等情況;在量刑處罰上,應與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有明顯區別。(記者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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